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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体系的特点 日期:2002-10-16
【新税网北京10/16/2002信息】 世界各国的中小企业在创立和成长过程中
都面临同样一个难题,即融资困难,这一方面是由于中小企业与生俱来的缺陷所造成
的,同时也反映了金融领域市场配置资源力量的不足。日本同样也不例外,中小企业
融资困难与经济发展的脚步总是如影随形。但为弥补中小企业金融市场的不足,日本
强调国家的宏观调控不可或缺,政府政策性金融即是其集中体现。
所谓政策性金融指为弥补民间金融市场的不足,实施国家宏观调控职能,政府出
资或提供债务担保,组建非盈利性金融机构,并使其代表政府从事产业融资活动。具
体到中小企业领域,日本的政策性金融是由政策性金融机构、信用补偿制度、投资育
成制度等构成相互关联、相互补充的体系。
日本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体系的特点主要有:
首先是其“补完性”,意即“补充完善”。
补完性是政府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和社会的需要,进行投资融资活动,补充完善民
间金融机构的功能。
日本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从信贷补完和资信补完两方面入手来弥补市场的不足。
信贷补完即国家根据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具有成长潜力的
中小企业直接发放贷款。这里必须指出的是,日本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奉行“补而不
包”的方针,政府只在企业无法从民间金融机构获得资金时提供部分投资,决不是大
包大揽,如此则不会出现因政府行为而对民间金融的挤出效应,相反对民间金融而言,
政策金融分担了投资风险,引导投资方向,拓展了投资空间。资信补完即信用担保,
在日本,地方有信用保证协会,中央有中小企业信用保险金库,辅以民间中介机构,
构成了一个上下结合、官民互动的中小企业担保网。信用担保体系不仅可以缓解中小
企业金融困难,而且疏通了民间金融机构的贷款渠道,激发了金融市场的活力。总之,
日本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严格限定在弥补市场缺陷的运作空间内,与民间金融机构不
是竞争关系,而是相互补充、相互协作的关系。
其次是运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日本政策性金融的一大特色是规范化和法制化,最大限度地防止个人违法行为,
这正是政策性金融成功运作的根本保证。一般来说,每成立一个政策金融机构必先制
定相应的专门立法,规范该机构的活动。同样,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也不例外,比如:
《中小企业金融公库法》、《国民金融公库法》等等。规范化和法制化不仅体现在机
构立法上,而且体现在具体的运作上。各公库的贷款对象及其资金用途都分别有相应
的法律做依据,比如:中小企业金融公库贷款制度规定,设备更新贷款对象必须是
《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第三条第一款、煤气事业法第二条第二款指定行业的经营
者。不仅如此,中小企业金融机构的贷款计划预案要报国会批准,具体项目要经各方
商榷,反复讨论才能决定。实施结果还要报国会审核。
第三是既履行政府的政策意图,同时又不会给财政造成负担。
日本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透露出很强的政策意图。日本是一个法制化国家,政府
政策体现在法律条文中。日本政府为促进和规范中小企业发展、防止环境污染、推进
产业结构升级、保护劳动者权益、平衡地区经济发展、活跃社区经济等制定了若干相
关法律、法规,实施这些法律法规的金融手段,凡涉及中小企业的,无不切切实实地
体现在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运作过程中。可以说,日本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集经济、
社会责任于一身,把很多本应由财政和直接行政手段履行的职能承担过来。
另外更引人关注的是,日本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是有偿的,其自身的运作不会给
财政带来包袱。日本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借款,还有少量
来源于发行政府担保债券。这种资金来源的特殊性决定了其资金运用的原则是有偿的,
也就是说虽然它不像民间金融机构那样把追求利润最大化放在首要目标,但它也同样
要实现资金运用的社会经济效益最大化,即在不违背资金有偿使用原则前提下,体现
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支持态度。为了保证其在发放低利率贷款的同时保持盈利,维持生
存,日本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对项目贷前审查、贷后监督方面比较严格,以保证
贷款的社会经济效益的顺利实现。
第四是其与市场机制的协调性。
日本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是适应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纠正金融市场与实体经济
需求的脱节而产生的,其活动不仅没有破坏市场机制的运行规则,相反对市场机制起
到了补充引导作用。这是因为:首先政策金融的功能选择是建立在民间金融市场选择
的基础之上的,即其主要承担民间金融市场不愿承担的资金信贷业务,资金来源主要
依靠政府借款,在资金筹措和贷款业务上都不和民间金融机构相竞争。其次,中小企
业政策性金融虽然有很强的政策色彩,但又有别于国家权力机关,法律地位上没有凌
驾于民间金融机构的特权,而是作为与民间金融机构一样的平等主体参与产业融资活
动。再者,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很大程度上也按市场规则运作,具体项目要经过严格
审查,企业贷款同样要提供担保或抵押,利率也随市场浮动。日本的经验表明,政策
与市场的有机结合提高了国家宏观调控在中小企业金融领域的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
了与市场的磨合成本。
第五是其体系化。
日本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不仅与民间金融分工明确,同时其自身内部也因融资对
象不同存在明显的分工,比如:中小企业金融公库的贷款对象是有一定规模的中小企
业,国民金融公库则面对的是小规模经营者,而中小企业信用保险金库则主要为地方
信用保证协会提供再担保。日本有关中小企业的法律制度与政策性金融是相互配套的,
体现了制度与实际操作的统一性。资金贷给谁,不贷给谁,怎么贷,都有相应的法律
条文做依据,这一方面规范了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的操作程序,同时也使国家为促进
中小企业发展所制定的种种法律文件,通过实际操作得到切实的落实。日本中小企业
政策性金融还有一个上下结合、官民互动的运作机制。所谓上下结合指中央与地方机
构职能互相配合,这一点在中小企业信用补偿制度上表现得很明显,地方上有中小企
业信用保证协会,中央有中小企业信用保险金库,前者办理担保业务,后者为前者提
供再担保服务并补充资金。所谓官民互动指日本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的运作不仅是政
府的事,也是民间的事,信贷计划要由民间人士组成的审议会审议,操作上要依靠民
间机构团体的配合,比如:有很多业务通过民间金融机构办理,有一些贷款要靠中小
企业团体提供资信证明或担保。
无论是在经济起飞阶段还是高速发展阶段,日本政府政策性金融体系都对中小企
业的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历史贡献,但也应该看到,随着金融自由化浪潮的展开及
内外经济环境的变化,日本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不良债权问
题,如何完善这一制度是一个尚待探讨的课题。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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