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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外销公司”将失去税收特权 日期:2002-10-16
【新税网北京10/16/2002信息】 10月8日,在美国众议院税收委员会的
一次会议上,副财长肯尼·丹告诫美国出口企业,在新的税收规定出台后,“外销公
司”(FSC)将不再享受目前的所得税减免待遇。
肯尼·丹反复强调说,布什总统已经承诺,美国将遵守WTO对美国外销公司法
案的裁决。他表示,美国政府正在寻找使美国经济整体受益,而不仅仅是个别出口公
司受益的解决方案。他还指出,从过去50年美国法律的发展史来看,《外销公司法》
是美国自己造成的硬伤。
丹明确表示,“绝不可能再出台类似于《外销公司法》的法律”,正在制定的新
税法根本不再为美国公司提供目前的出口税收减免。
美国自上世纪70年代开始实行出口补贴制度。自那时起,美国公司在本土以外
销售的产品和服务,其海外收入可以享受所得税减免待遇,美国1984年通过的
《外销公司法》是这一制度的延续。
《外销公司法》规定,美国公司通过海外子公司向境外销售美制产品,其境外所得不
计入征税范围。如此一来,美国跨国公司如波音、微软等纷纷在维京岛、百慕大群岛
和关岛等地开办“外销公司”(FSC),把出口货单从这些地方发往世界各地。据
世贸组织调查,微软、波音、摩托罗拉等6000多家美国公司每年从中获益约40
亿美元,而十几年来美国“外销公司”获得的税收减免总计达数千亿美元。
《外销公司法》有利于美国商品向国际市场长驱直入,扩大国际贸易份额,从而
对欧洲企业的市场竞争构成威胁。美国的这一做法引起其最大的贸易伙伴欧盟的强烈
不满,欧美历时数年的贸易争端也由此开始。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欧盟对美国的做法愈渐不满,多次要求美国废止其具
有恶性税收竞争性质的外销公司法,并最终向世贸组织提出申诉。世贸组织专家组裁
定,美国的做法属于非法的出口补贴,违反了世贸规则,世贸组织要求美国修改有关
外销公司的税收规定。2000年11月,美国对外销公司法案进行了修改,但修改
后的法律仍规定,外销公司销售产品中若有50%产自美国,就仍可享受税收优惠。
照此估算,在2000年至2010年内美国提供给外销公司的税收优惠比原《外销
公司法》还要多45亿美元。
欧盟认为新法“换汤不换药”,执意要再到世贸组织讨个“说法”,并要求世贸
组织同意它对美国产品每年加征40亿美元关税作为报复。
今年8月30日,世贸组织再次作出裁决:美国对本国企业实施税收减免的外销
公司法案违反了公平竞争规则,允许欧盟对美国产品征收40.43亿美元惩罚性关
税。迫于压力,美国政府承诺服从WTO的裁决,尽快修改相关法律。但是,美国国
会议员对此意见不一致,并一再以国会日程紧张为由拖延立法进程。
然而,由于欧盟不断施加压力,以及美国政府出于对自身政治影响的考虑,事情
在最近有了进展。副财长肯尼·丹透露,财政部已经和众议院税收委员会及其主席汤
姆斯以及参议院财政委员会及其主席鲍卡斯展开密切协作,有关规定将尽快出台。
新税法的出台,将直接影响到波音、微软等美国大公司。此前,波音、柯达等大
公司曾对政府取消出口免税优惠的考虑表示反对,并以加大裁员力度相威胁。但眼下
看来,这些公司的反对可能不足以阻挡公平竞争规则的车轮。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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