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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明确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税问题 日期:2015-04-07
为落实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决定,鼓励和引导民间个人投资,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决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对非货币性投资实行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全面落实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
《公告》明确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以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个人为纳税人,并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公告》规定了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确认。明确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纳税所得额为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 纳税人以股权投资的,该股权原值确认等相关问题依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公告》明确了个人非货币性投资的纳税地点。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的,以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以该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他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此外,《公告》还对分期缴税计划的制定、变更和备案手续作出了具体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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