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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法(草案)出台 日期:2015-01-22
2015年1月19日,商务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将意味着现今执行的《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分别适用于外商独资企业(WFOE)、中外合资经营企业(EJV)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CJV))即将成为历史,而《草案》一经修订正式出台,将成为中国利用外资及规范外商投资的基本法律制度,统一并取代现行的上述三法。对于现行外商投资管理模式及制度,《草案》作出了较大的修改。
初步视点 有何变化
《草案》分为11章,分别是总则、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准入管理、国家安全审查、信息报告、投资促进、投资保护、投诉协调处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较之之前的三法,《草案》引入了更多新的制度及规定,以适应中国目前全面深化改革和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总体要求,其主要包括以下变化:
实行统一的外国投资管理制度,即不再区分组织形式予以规范管理
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取代外商投资的逐案审批制管理模式,仅对特别管理措施目录列明领域内的投资实施准入许可,大部分外资进入将不再进行审批。对于外国投资涉及限制实施目录所列情形的,需向外国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准入许可。
引入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对于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外国投资事项,外国投资者可主动或被要求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申请。
• 建立外国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国投资信息报告系统,外国投资者及外国投资企业应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应在投资实施时提交信息报告,内容包括投资者基本信息及其投资的基本情况(如:投资金额、来源地、出资比例等)以及外国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如:名称、住所、注册地、投资金额等等),并在投资事项发生变更时以及定期予以报告。
• 建立投资促进机制,完善投资保护措施,强调执法透明度及保护知识产权
• 建立外国投资投诉协调处理机制,负责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企业与行政机关之间投资争议的协调和处理
• 将事前行政审批转为强化事后监督检查,建立外国投资诚信档案系统,公开信息以供社会公众查询
有何影响
总体而言,《草案》从多方面为外国投资者带来了利好,使外资政策更稳定、透明并可预期,而且对外国投资者比较关注的问题也予以了强调,如法律环境更为透明,并清晰地提出中国政府注重保护知识产权及积极采取其他投资保护措施的立场等。
但是,在利好的同时,外国投资者可能会关注以下事项:
根据《草案》,外国投资者无论是否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且不论是否属于负面清单中的投资事项,均需履行《草案》中规定的报告义务,并且将录入报告系统,公众可以申请查阅。也就是说,公众可以对报告的信息予以监督。同时,《草案》中还规定外国投资主管部门可依举报启动检查,这表明如果一旦公众对隐瞒或者报告不实的行为进行举报,则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企业将面临检查,对违法行为将承担《草案》中规定的法律责任。
《草案》中规定的外资认定标准可能使得企业之前的一些投资架构安排失效,从而使原本未受外资行业准入限制的投资不能规避今后生效的《外国投资法》。《草案》将通过合同、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内企业或者持有境内企业权益的活动界定为外国投资。《草案》所附的说明中也明确了外国投资企业通过签署一系列协议获得内资企业控制权的问题,指出以上述协议控制方式进行投资的,适用外国投资法。换而言之,即使通过协议控制获得了内资企业的控制权,仍需受到中国对于外资准入的限制。
《草案》取消了现今适用的行政审批制,虽然这对于中国而言并非新生事物,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投资也早已实行审批制改为备案制,这一政策在《草案》中予以体现,更加成为自贸区政策“先行先试”的注脚。然而,《草案》中对是否备案及如何备案并未作明确具体的阐述,这将有待于伴随正式法律公布而出台的各项细则予以明确。
《草案》中对于监督检查已采用专门的章节予以了规定,也就是说,随着事前审批的取消,中国今后将更注重对外商投资的事后监督检查。根据《草案》,外国投资主管部门可依情形启动对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企业进行定期抽样检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根据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的建议和反映的情况进行检查等。故投资者应更关注其遵循义务,以避免违规风险。
结语
《草案》已经出台,正式的《外国投资法》势将行之不远。虽然《草案》中的信息使我们可以窥见今后正式法出台将带来的利好(如,投资程序简化、管理成本降低、等待时间减少、政府监管更为透明和规范等),但其中可能蕴含的风险也值得注意(如,全面报告义务、协议控制可能失效、政府事后监管力度加大、报告及应对检查等的人工和时间成本增加等)。
本《草案》的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5年2月17日。您可登录商务部官方网站相关页面,根据提示反馈您对《草案》的宝贵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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