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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国家级经开区试点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 日期:2014-11-25
11月2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推进国家级经开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鼓励在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开展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人民币跨境使用、外汇管理改革等方面试点。
《意见》还提出,创新投融资体制。继续鼓励政策性银行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基础设施项目、公用事业项目及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等方面给予信贷支持。允许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开发、运营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上市和发行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券产品筹集资金。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同投资机构、保险公司、担保机构及商业银行合作,探索建立投保贷序时融资安排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探索同社会资本共办“区中园”。
此前,国务院于2013年7月下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允许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可在试验区内对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人民币跨境使用等方面创造条件进行先行先试。并要求把上海自贸区作为探索面向国际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建立与自由贸易试验区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全面实现贸易投资便利化。
此次《意见》的发布,意味着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试点范围从上海自贸区扩大。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为所在地(直辖)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拥有同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权限,以提高服务效率,打造更加优越的投资软环境,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关注开发区,聚集投资,形成完善的产业链。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首批国家级别经开区最先于上世纪80年代由国务院批准设立,目前我国共设立215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覆盖范围涵盖内地所有31个省、市、自治区,其中江苏、浙江、山东拥有国家级经开区数量分别为25个、20个、15个,居前三。
申银万国的研究报告认为,部分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试点资本项目可兑换极少涉及资本市场开放问题,而在直接投资领域,我国对外资直接投资和国内资本境外直接投资目前均以实现基本开放。当前,我国在直接投资领域的外汇管理限制主要体现在对中资企业境外债务融资行为具有较多限制,预计未来国家级经开区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试点可能集中于这个领域,包括中资企业境外贷款,特别是人民币贷款,以及中资企业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融资等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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