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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问题 日期:2014-10-16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告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 )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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