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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动态> 中央财税动态>标题:
财政部部分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日期:
2014-10-10
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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