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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额千万 宁波国税破获特大虚假出口骗税案 日期:2014-08-08
近期,宁波市国税局破获一起虚假出口骗税大案。犯罪嫌疑人施××等人利用A综合服务公司的进出口经营权,无货虚假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总涉案金额7478万元,税款1075万元。该案也是宁波市查结的第一例出口骗税案件。 日常巡查,发现蛛丝马迹 宁波市象山县国税局在对辖区内出口企业实施日常巡查时,发现象山县A综合服务公司(下称A公司)存在短期内出口量大幅增长和出口敏感产品、出口地在敏感地区等情况。 稽查人员发现,2010年8月——2011年12月,A公司为深圳市B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B公司)代理107单报关出口货物,包括液晶屏、化纤布、手机,均是退税率较高的高风险出口货物,其中申报出口液晶屏1单、化纤布23单,离岸价合计974.39万美元,并已收到出口退税款190.98万元,申报出口手机83单,待退税款884.30万元。 稽查人员对两个细节产生了怀疑,一是在资金流方面,出口代理费明细表显示,A公司除了收取基本业务代理费外,其余结汇后的资金都流向了实际业务联系人施××个人账户,或用于支付施××指定供货商的货款。二是在货物流方面,A公司同期的销售费用明细账及原始凭证上,既没有产品出库单,也没有相关的物流、仓储及出口口岸报检报关费用清单。 鉴于案情重大,象山县国税局立即向宁波市国税局汇报,并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提请公安部门提前介入联合调查。各方随即决定成立专案组,抽调业务骨干,联合查办本案。 顺藤摸瓜,查清资金流向 结合前期发现的两个重大疑点,专案组仔细分析了A公司在涉案时段内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现其中很大一部分是由北京、沈阳、天津、江苏、深圳等地的贸易公司开具,而非直接由生产企业开具。并且,A公司购进大量货物却无运费发生。专案组随即发函到深圳、江苏等地税务机关,请求协助核实发票情况。对方回函证实,其中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 专案组立刻北上,对相关上游供货企业展开实地调查。专案组前后三次奔赴江苏、天津、沈阳等地。经查,江苏4家公司已关闭,业主已“失踪”。天津、沈阳的两家贸易公司从全国各地购入货源后再转卖给A公司,生产厂家十分分散,但有一个共同点是,购货协议上的收货人均为福建人施××。 鉴于货源地分散和不少企业已经倒闭的情况,专案组认为,若要从上游企业突破,找出骗取退税的确凿证据,工作量巨大,且难度也很大。 北上调查受阻,专案组转向南下,调查下游出口代理商——深圳B公司的出口单证。根据出口退税备案纸制报关单上出口日期、集装箱号的唯一性,专案组到深圳海关、集装箱出运码头、出具海运提单的船运公司审查货物流真实性。 通过调查,专案组证实,在出口退税申报备案单证资料中,由A公司提供的某船运公司出具的24份液晶显示屏、化纤布海运提单是伪造的,根本没有液晶显示屏、化纤布运输出关。而这24份海运提单对应的24份报关单,已由A公司在2011年申报办理液晶屏退税1单、化纤布退税23单,并已收到出口退税款190.98万元。 随后,专案组来到深圳海关,发现海关存档的纸质外销发票、外销合同上所盖的A公司的公章是伪造的。存档的商品(手机)的出口商检通关清单上是无品牌名称的,与从上游企业调查时发现的购货合同上手机都是有品牌名的事实矛盾。可以断定,上游企业增值税发票上所示的某品牌手机根本没有出口。 最后,专案组到货代物流报关公司调查走访,对代理报关的26家货代公司逐户调查核实,最终发现,A公司出口商品的信息都是货代公司套用其他各公司出口报关的有关信息进行虚假操作的。 法网恢恢,真相最终大白 返回宁波后,专案组立即对A公司总经理韩××、业务员王××展开询问。两人供述,2010年,在施××的牵线搭桥下,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业务出口合作协议。具体业务开展过程中,A公司从未见到过外商、货物或上游供货企业,全部都由施××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在操作过程中,A公司仅负责向施××提供其出口报关时所需的空白出口收汇核销单、空白外文发票、装箱单和委托报验单等,然后再根据施××等人寄回的报关单、外文发票、销售确认书、装箱单、委托报检单和海运提货单等资料向象山县国税局办理出口退税。2011年,施××还以个人名义陆续向A公司注入资金3168.57万元,用以向上游供货商采购货物。 通过历时一年半的艰苦调查,专案组几次北上南下,本案的案情终于真相大白:2010年——2012年,施××等人利用A公司的进出口经营权,从天津、江苏等地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套用其他外贸公司的出口报关信息伪造自己的报关信息及海运提单号,虚拟出一个完整的出口货物、资金链,最后由A公司申报骗取出口退税。 案件侦破后,象山县国税局依法追缴A公司骗取的出口退税款190.98万元,对已申报尚未办理退税的884.30万元不予退税。公安部门共在全国抓获犯罪嫌疑人16名,严厉打击了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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