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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地侠影案件被要求补充侦查 日期:2014-03-19
核心提示:因质疑上市公司广汇能源财务问题被羁押的投资人汪炜华(网名天地侠影),至今已经被羁押了5个月。 因质疑上市公司广汇能源财务问题被羁押的投资人汪炜华(网名天地侠影),至今已经被羁押了5个月。目前,公安机关初步提出五个方面问题,以说明汪炜华侵害了广汇能源的商业信誉。
2014年2月,此案被提交给检察院,后因证据不充分,又退回公安局进行补充侦查。
一朝入狱
汪炜华,现年43岁,是移民澳大利亚的中国人。他自称中国股市的投资者和研究者,曾留学墨尔本大学,投资澳洲能源行业多年。从2012年秋天开始,汪炜华在雪球、新浪微博等社交媒体上质疑广汇能源。其网名“天地侠影”在投资人群中颇有几分影响力。
广汇能源是一家民企,总部在新疆,其大股东广汇集团持有上市公司广汇能源近45%的股份。广汇能源上市之初,是一家从事花岗岩石材加工业务的公司,2007年开始,经过与控股股东广汇集团的资产重组,先后剥离了非能源业务,2009年起置入LNG、石油开发等资产后,股价一飞冲天,市盈率一度高达40倍以上,远远高于传统能源企业如冀中能源(000937.SZ)、中国神华(601088.SH)等10倍左右的市盈率。市场人士一度无不以发掘到广汇能源这样的黑马公司作为成功的象征。
但汪炜华多次公开质疑广汇能源,并一直怀疑广汇能源在通过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资融券炒作自己的股票。2013年8月,汪炜华指出广汇能源借钱给与新疆铭建,而新疆铭建的法人代表正是广汇能源的第四大股东张建国,他怀疑另有隐情;这尤令广汇能源不满。汪炜华还向证监会实名举报广汇能源,并公开表示开始担忧自身的安全。
2013年10月12日上午10点20分,天地侠影微博称:“警察来了。”此后就再无消息。事后财新记者获悉,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当时将汪炜华拘留在乌鲁木齐市天山看守所,罪名是涉嫌“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同年11月15日,汪炜华被正式批捕,逮捕依据变成了“涉嫌损害商业信誉”。
五大指控
根据财新记者的了解,公安局前期主要提出五方面事实,以支持汪炜华侵害了广汇能源的商业信誉的判断。
其一是汪炜华博客上的文章《广汇能源资本巨像即将坍塌》。汪炜华在博客中分析称,“广汇露天煤炭开采的巨额剥离费用,竟纳入未来长期逐年摊销,煤炭露天开采,总是不断剥离的,而不是一步到位,把矿区的剥离层先一锅端全部挖掉。”以此指出广汇能源调节利润表。
而公安方面则认为,煤矿的建设、生产、采矿特性,由于新会计准则未有针对煤矿企业具体核算办法,一般采用行业通行办法解决核算。广汇能源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避免会计核算期间,剥离量和采矿量不匹配造成财务数据的不可比。汪炜华质疑的剥离率(即开采时剥离的覆盖物和埋藏的矿石量相比的数值)达到8的结论属于虚假事实,损害了广汇能源在证券市场的信誉。
其二是汪炜华质疑广汇能源停牌一周的问题。汪炜华认为,广汇能源停牌一周是要保护40多亿元的市场融资盘,以及广汇集团自身的高比例股票质押,“这是赤裸裸的广汇操纵自身公司股价的行为”。
公安机关则认为,犯罪嫌疑人汪炜华在未经科学调研的情况下,武断做出广汇能源操纵自身股价的结论,其文章经过多家媒体转载后,造成市场负面影响巨大。2013年7月29日,广汇能源复牌跌幅6.86%,当日市值蒸发32.6亿,给广汇能源和投资者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其三是针对汪炜华质疑广汇能源曲线买卖自家股票,涉嫌严重违规。汪炜华主要质疑广汇能源向张建国名下的其他公司输入资金4.5亿元,以张建国的名义违规买卖广汇能源的股票。
公安机关则认为,张建国既不是发起股东,也不是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张建国买卖股票行为和广汇能源没有关系。张建国和名下这些公司的借款和张建国买卖股票的行为没有关系,反映不出张建国个人使用上市公司借款买卖广汇能源股票。因此汪炜华是在未做任何调研的情况下,恶意歪曲,认为广汇能源在买卖自家股票,用这一虚拟事实严重误导了投资者,损害了广汇能源的商业信誉。
其四,关于哈萨克斯坦东哈油田没有油事情。汪炜华2012年12月一篇《越来越有意思了,东哈没石油?!》的文章称,哈萨克斯坦东部没有油气资源分布。这句话引自中国驻哈萨克斯坦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撰写的一篇题为《哈萨克斯坦石油与天然气的开发现状》的文章。
公安机关认为,2009年广汇能源根据国家能源战略在哈萨克斯坦投资能源,为自身发展的主要方向,经过了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外管局、以及哈萨克斯坦能源部、反垄断部门的审批。针对哈萨克斯坦油气项目的进程,广汇能源已经公告数十次,汪炜华在不顾事实的情况下,未经考证,仍然转载他人文章,断言哈萨克斯坦东哈州没有石油天然气油气,其言论含沙射影,暗示了广汇能源公司在哈萨克斯坦东哈州的投资存在问题,必然会严重误导广大投资者,致使广汇能源的投资价值大打折扣,从而严重损害了广汇能源的商业信誉。
第五个,是汪炜华“黑帮广汇”的言论。主要是成都蜀城货运有限公司和广汇能源发生债务纠纷,并被广汇能源解除合同。汪炜华在微博上称“如果可以,找别的活拉吧,给广汇干,干得越多,亏得越大。广汇就是一家地道的黑帮企业,哪怕这家公司公开上市已久,哪怕市值遭市场追捧,排名中国A股第41名。广汇的万丈光芒,就只是中国资本流氓市场里的一块又黑又脏的遮羞布。”
公安机关认为汪炜华这是使用赤裸裸的语言,在其博客中发表歪曲事实的报道,诋毁广汇能源,致使广汇能源在其官网上数次发布澄清公告,严重损害了广汇能的商业信誉,给部分广汇能源的投资者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
律师的辩护
汪炜华的辩护律师认为,损害商业信誉罪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的故意,客观上要求行为人必须有“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的客观行为。而汪炜华主观上并无损害广汇能源商业信誉的故意,客观上,关键是汪炜华的结论性观点所依据的事实是否是汪炜华无中生有肆意捏造的。
律师认为,汪炜华得出的结论,是依据公开的信息(且主要是广汇能源的公告)经过自身的分析判断形成自己的观点。至于观点是否正确,均不应当构成犯罪。律师的辩护意见是,本案指控汪炜华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无罪释放。
2013年3月25日,广汇能源冲高至14.65元每股,此后股价持续调整。2014年3月14日,广汇能源报收7.27元,市值近乎腰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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