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营造诚信纳税环境的思考
日期:2013-12-09
诚信纳税是纳税义务人恪守信用、遵守规则,按照法律法规的标准,及时履行付给的一种行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诚实信用原则应用于税法关系的一种表现。倡导诚信纳税,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方略在税收领域里的充分体现,是现代税收法制的必然要求和纳税人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因此,营造诚信纳税环境尤为重要。
一、从审视法治与德治相统一的角度,营造新氛围,使诚信纳税成为全社会人们的共同责任
长期以来,受传统意识影响,人们无法消除对封建统治阶段苛捐杂税的偏见与厌恶,而对于一些偷税行为却很少问津,有的甚至怂勇、偏袒或庇护。目前,我们仅仅依靠法治,单一的凭借法律的威慑力来筹集税收,其成本之高、效率低下是显而易见的。提倡诚信纳税就是在法治的基础上引入德治,如何使法治与德治这种统一关系在税收领域里得以充分体现,只有因势利导,采取有效措施,营造良好氛围,才能使诚信纳税的观念深入人心。
第一,大力加强税收的宣传和教育。要使全民对税收有一个全面地了解和认识,普及税收知识和宣传税收法律法规非常重要。抓好税收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必须从中小学生人手,要在学生知识课中增设税收内容,从小灌输公民依法诚信纳税的思想和观念。要加大税收政策宣传力度,加强具有说服力和亲和力的税收政策宣传,及时帮助指导纳税、依法纳税。运用多种方式让纳税人足够的理解税收政策,以期更好地履行纳税义务。同时,切实转变人们观念,提高全民的纳税护税意识,让税收走进大众,贴近生活,真正使依法纳税建立在诚信的基础上。
第二,重新认识纳税人的地位与作用。纳税人是国家财富的创造者,而在纳税与征税之间,纳税人仍然处在弱势地位。西方国家把“纳税人”称之为“客户”,美国把“税务局”称为“国内收入服务局”。从机构设置的名称和纳税人的称呼上看,征纳之间的距离就拉近了,主次关系改变了,纳税人在政府的税收分配上拥有知情权和发言权,所以在社会上占有一定的地位优势。目前,在我国出现了这样几种现象:一是征税人和纳税人这两个征纳主体之间,税务机关充当的既是管理者又是监督者,纳税人是被监控管理的对象,往往把纳税人设想为偷逃税对象,视为打击目标而不是服务对象。二是纳税人与用税人在社会地位上的不平等。纳税人为国家创造一定的财富,而某些用税人在某些环节大耍权威,不支持、不理解甚至歧视纳税人,税收去向纳税人不明白,造成社会地位、政治地位上的不平等,使纳税人心理上失衡。三是纳税人之间享受待遇的不平等。如税收政策、税收负担,包括法律执行上一般纳税人与明星大腕、名人纳税享受的法律待遇也不完全相同,给纳税人一种错觉。正是在这些观念和现象的影响下,现行税收工作往往偏重于如何防止、制约和打击纳税人,而不是方便、服务和回报纳税人。因此,要转变观念,把税收服务作为全社会的一种义不容辞的责任,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及政府职能部门支持服务纳税人的职责和义务。要转变角色,改变纳税人与征税人、纳税人与用税人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变二者为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消除与纳税人的对立情绪,使纳税人的地位与作用得以充分发挥。
第三,积极广泛地让纳税人了解税收的分配过程。税收的去向分配是纳税人十分关注的问题。大部分纳税人都基本了解税收的用途,但是我国税收按级次划分分别用于哪些领域,发挥了多大作用,一部分纳税人是不得而知的,这种想知而不知的心态影响了依法诚信纳税的情绪,因此,必须建立起一种有效的机制让纳税人直接或间接的充分的了解税收的分配过程,使纳税人明白税收在国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及公益事业中发挥的巨大作用,从而建立起民主理财与民主用财的的良性机制。
二、从审视优化发展环境的角度,打造新理念,使诚信服务成为税务部门的永恒主题
税收环境是各项发展环境的综合体,良好的税收环境,必须要有税务部门的诚信服务作支撑。依法诚信服务,既是创新税收管理理念的新机制,又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税收工作领域的具体体现。
一要切实有效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律的基本要求。新的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享有知情权、稳私权、退税权、听证权等多项权利进行了明确,全社会都应当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法律地位。特别是税务部门在调查纳税人税收违法事实时,应当找到症结,耐心说服,以教育引导为主,在处理违法案件上,要严格掌握并积极妥善实施“惩罚”措施,给纳税人创造更好地自觉纳税的环境,不能简单地以惩处代服务,伤害纳税人的感情。严格按照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不折不扣地让纳税人享受到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侵犯纳税人权利的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有效地实施“两权”监督,保证纳税人正常合法的利益不受侵犯。同时,也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的行为,不能以罚代法,为守法经营的纳税人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二要全面规范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规范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是税收诚信服务的重要前提。时下,各级税务机关为保证税收执法、税收政策执行方面
都具有较高的透明度,推行了“阳光执法”等一系列措施。但是,与规范性执法、依法执法还有距离。譬如:“在我国不同地区的纳税人之间,同一地区不同纳税人之间,同一规模的不同纳税人之间,都存在税收负担不均衡、不平等的问题;同是纳税人社会地位不同,税收负担水平与执法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以税谋私,吃拿卡要报的现象在少数人身上仍然存在等等。在解决这些问题上,必须坚持公正执法。要正确理解执法与保护的关系,要坚持以税法办事,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依法行政,要完善税收征管制度体系,努力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平等对待纳税人,实行统一的政策和标准,坚持一个执法尺度,从根本上铲除执法不严、以税谋私等现象。
三要不断提高为纳税人的服务水平和质量。西方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对纳税人的优质服务,并普遍认为对纳税人提供的优质服务越完善,偷税抗税行为的发生就越少。随着新的《税收征管法》颁布实施,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已成为税务部门义不容辞的法定义务。因此,税收服务应该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来认识。要更新服务观念,把诚信服务作为税收工作的主题和责任。以方便纳税人和节约办税成本为出发点,实行个性化服务,满足纳税人的不同需求。坚持把优化服务同现代信息手段结合起来,努力为纳税人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优质服务的内容应包括推行文明用语、微笑服务、限时及承诺服务,公开办税、建立税务公告、税法咨询和纳税辅导,积极发展税务代理,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帮助或支持纳税人的发展等等,进而引导纳税人树立诚信经营、诚信纳税的意识。
三、从审视维护自身利益的角度;建立新机制。使诚信纳税成为广大纳税人的自觉行为
(一)把纳税人是否依法诚信纳税纳入社会信用的重要内容。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诚信纳税是纳税人提高和维护自身利益的一个重要方面,建立起不依法诚信纳税将丧失一切社会信用的新机制。诸如取消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公共福利、劳动保障等方面的一切待遇,不予支持或丧失短期信用资格等,通过一些必要手段惩罚丧失信用的纳税人,使他们从经济利益上、政治形象上、社会地位上、个人名誉上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由此拉大依法诚信纳税与不守诚信纳税人的距离与差别。美国人把“纳税”与“死亡”相提并论,其纳税的信誉度是比较高的。我们能否将纳税与基本生存权联系起来,如果其偷税数额与次数达到一定的标准后,其所有财产(除基本生存的生活品外)一律上交给国家,是企业的将视为国家股份,从法律或制度上从严格约束纳税人不讲信用的行为,以期形成不能不讲信用、不敢不讲信用、不得不讲信用的浓厚氛围。
(二)不断完善和改进税收法律法规制度。税收的基础在于其法治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进步和变化,现行的税收法律或某些条文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改进。一是逐步消除现行税制中的不合理成份,在税种设计、税率确定、优惠政策、征缴程序上建立科学合理制度和标准,建立符合现阶段发展水平的税收制度。二是减少或降低税收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和人为因素,建立科学的、系统的、便利的税收征管体系,大力发展以税务代理为中心的中介服务机构。三是借鉴一些国家的经验,将诚实信用原则纳入(税收征管法》,明确违反诚信纳税的法律责任,以保证法定义务的积极履行。
(三)建立诚信纳税的奖励机制。建立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制度,按照等次赋予纳税诚信度高的纳税人必要权利或给予奖励,也可以是物质上的,也可以是精神上的,或者是政策上的权利,或者是参与上的权利,使其因诚信而能获得最大的、最实惠的经济效益。同时,将诚信纳税纳入公民道德建设范畴,以是否诚信纳税作为衡量其道德标准的一个重要方面,使其受到道德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