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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避税行为将受到重点监控 日期:2013-08-27
经过梳理OECD的两份有关跨国公司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报告,戴维德。史密斯认为,跨国公司在实践中常用的六大避税行为将会受到严密监控。“这六大避税行为在中国‘走出去’企业中也或多或少地存在。”戴维德。史密斯说。
据戴维德。史密斯介绍,除了常见的利用转让定价避税和利用避税天堂避税外,跨国公司利用不同国家(地区)间对某些金融工具或经济实体不一致的税务处理避税将受到更加严密的监控。他说,在很多欧美国家,企业可以随时发行一些有价凭据,由于这些凭据既像权益投资,又像债券投资,因此被称为“混合金融工具”,常见的有可兑现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利润分享贷款等。很多企业便利用不同国家(地区)对这种混合金融工具的税收规定不同而避税。
比如,A国对权益性投资收入(股息)不征税,B国对债权性投资收入(利息)不征税。一家跨国公司有两个子公司,一个是位于A国的A公司,一个是位于B国的B公司。A公司向B公司出售了一笔可转换债券,B公司需要向A公司支付相应的费用。B公司在向A公司支付购买可转换债券的费用时,向当地税务机关说这笔费用是利息,从而使这笔费用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同时,A公司在收到出售可转换债券的收入时,向A国税务机关说这笔收入是股息,从而也不用缴纳任何税款。这样,同一笔交易,在两个国家都不用缴税。“其实,这种最终造成双重不征税的行为,不仅是OECD重点打击的,也是中国税务机关重点打击的。”邓远军说。
目前,利用电子商务技术避税也是各国反避税的重点。由于电子商务技术的应用,使很多跨国公司在境外获得了巨额的收入,但却因为没有在境外设立任何常设机构而不用向其收入来源国缴纳任何税款。比如,中国一家跨国公司的服务器在某避税地,其产品通过互联网在美国销售。根据现行的税收政策和双边协定,当中国企业从美国取得收入后,由于没有在美国构成常设机构,从而不用就这些收入缴纳任何税收。
不过,这种情况很有可能很快就发生改变。因为近日美国参议院已经以压倒性多数批准各州政府对网络销售收入征税。不待国会通过网络购物税法,一些州已经选在今年7月1日新财政年度起始日,开始针对手机铃声、数字有声书下载和音乐等商品征收网络购物税。有关专家表示,不排除在不久的将来,美国国会通过新的法令,就其他国家跨国公司来源于美国的网络购物收入征税的可能性。
同时,通过资本弱化避税的行为也是OECD重点打击的对象。资本弱化指的是企业通过加大借贷款(债权性筹资)而减少股份资本(权益性筹资)比例的方式增加税前扣除,以降低企业税负的一种行为。借贷款支付的利息作为财务费用,一般可以税前扣除,而为股份资本支付的股息,一般不得税前扣除。因此,有些企业为了加大税前扣除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在筹资时多采用借贷款而不是募集股份的方式,以此来达到避税的目的。
另外,利用无效的反避税条款避税也是被重点监控的对象。现在很多国家虽然制定了相关的反避税条款,但是因为没有可操作性的细节性规定,或者税务机关无法掌握足够的涉税信息而无法发挥真正的作用,这给很多跨国公司可乘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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