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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地方政府不得擅自做出税收开征决定 日期:2012-11-30
27日从省地方税务局获悉,《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日正式出台,并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办法》,税收收入预算的编制和调整应当与地方税源相适应。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实际和税源状况,科学预测税收目标,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反映重大税收增减变化因素,为财政部门编制预算提供依据。财政部门编制和调整税收收入预算,应当征求同级税务机关的意见。
《办法》指出,地方政府不得擅自做出税收开征、停征、预征、免税、补税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加强税收优惠对象的资格审核,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或者弄虚作假的,取消优惠资格。建立健全部门单位与税务机关涉税信息互通共享制度,从源头上加强税源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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