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税收政策指引及服务措施》的通知(六) 日期:2012-11-20
四十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经有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可延期缴纳税款 (一)相关规定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1.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如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社会现象,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所属时期的最后一天纳税人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其他各种货币资金余额。 (二)需准备的书面材料 1.申请报告; 2.《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 3.纳税人开立的所有银行账户的清单; 4.当期纳税申报表及资产负债表; 5.近三个月所有银行对账单、应付职工工资的总账及明细账、列支社会保险费的管理费用; 6.当期现金流量表(对于年度税款的延期缴纳,还需报送上一年度的现金流量表); 7.灾情报告或事故证明。 (三)办理程序 纳税人不能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持相关证明材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四十二、自2011年2月1日起,取消税务登记证工本费。进一步完善《纳税人办税事项业务规程》,建立动态维护机制。规范、统一纳税人办税事项业务流程外接口,清理和简化审批程序,简并各种表证单书,提高办税效率。 四十三、优化办税服务厅功能设置,完善网上办税功能,拓展网上办税业务;试点推行纳税辅导专区,推广应用自助办税服务终端,推进办税服务的便捷化。 四十四、加大税收宣传力度,编印税收优惠政策宣传手册,免费派发纳税人。完善纳税人学校办学模式,拓展地税网站功能,做好12366咨询热线服务;举办地税开放日活动,召开税企座谈会,打造税费宣传示范街(区),依托新闻媒体和报刊亭、公交车体、楼宇电梯等载体加强税收宣传,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 四十五、借助手机短信、电子邮箱等渠道,为纳税人提供税务咨询、催报催缴、文书办结告知、征收缴款告知、纳税情况查询等点对点的服务。 四十六、开展市局和基层两级领导班子接访活动,倾听纳税人意见,协调处理纳税人反映的问题,对疑难复杂、涉及面广或难以当场解决的上访事项,实行领导包案制度,切实为纳税人排忧解难。 四十七、公开行政复议申请指引,创新运用复议调解、复议听证、复议前解决争议等方式化解征纳矛盾;加大信访检举和重大不稳定问题的督办协调力度,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四十八、原我局《关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指引》(穗地税函〔2009〕41号 )中的第一点“中小企业标准”规定废止。 如今后税法及税收政策发生变化,本文所涉及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依照新的规定执行。 (说明:目前,专门针对小型微型企业而制定的税收政策较少,以上经对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梳理而归集、汇总的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税收政策指引及服务措施,若其他类型企业依法依规符合享受条件,也可适用。)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