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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税收政策指引及服务措施》的通知(五) 日期:2012-11-20
三十一、鼓励新办小型微型企业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为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免征营业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办理减免税申请时须提供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营业执照副本; 5.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复印件; 6.安置地军转部门(县级以上人事局或军转办、军转中心)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企业全体职工花名册、工资支付凭证; 8.企业与招用的转业干部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办理程序 纳税人可持上述材料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免税手续。 三十二、鼓励新办小型微型企业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企业符合法定条件的可给予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一)相关政策规定 1.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 (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2.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 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商业零售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 3.新办企业是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2004年1月20日 国办发[2004]10号 )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二)办理减免税申请时须提供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营业执照副本; 5.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定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7.《新办服务型企业或新办商业零售企业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8.企业全体职工花名册、工资支付凭证; 9.企业与招用的城镇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0.当年新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占职工总数比例的证明; 11.与申请减免项目有关的资格认定证书、证明等。 (三)办理程序 纳税人可持上述材料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三十三、鼓励新办小型微型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免征营业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如果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随军家属只能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二)办理减免税申请时须提供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营业执照副本; 5.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随军家属身份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企业全体职工花名册、工资支付凭证; 8.企业与招用的随军家属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办理程序 纳税人可持上述材料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免税手续。 三十四、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小型微型企业,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符合条件的按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给予每人每年3.5万元减征营业税限额、每人每年定额5000元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一)相关政策规定 1.企业所得税 (1)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2)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3)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①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②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③ 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④ 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2.营业税 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减征营业税的办法。我省每位残疾人每年可享受的减征营业税限额为每人每年3.5万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减免额不包括在限额之内。 (1)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可申请减征营业税: ①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②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给予减征营业税; ③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④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⑤ 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⑥ 享受营业税减征的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⑦ 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2)其他实体规定 ①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本年度应纳税额小于核定的年度减税限额的,以本年度应纳税额为限;本年度应纳税额大于核定的年度减税限额的,以核定的本年度减税限额为限。纳税人本年度应纳税额不足减征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减征; 纳税人本月应减征营业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月应减征营业税额=纳税人本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的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减征营业税的具体限额÷12 ② 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兼营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劳务和其他税目劳务的纳税人,只能减征“服务业”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服务业”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不足扣减的,不得用其他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扣减; ③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营业税优惠政策; ④ 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⑤ 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营业税政策规定实行按月减征方式; ⑥ 经认定的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逐月计算,本月比例未达到25%的,不得减征本月的营业税; ⑦ 年度终了,应平均计算纳税人全年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3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25%的,应自次年1月1日起取消营业税减税优惠政策; ⑧ 纳税人新安置残疾人员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安置的残疾人员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减少当月计算; ⑨ 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只要符合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的规定,就可享受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是指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⑩ “工疗机构”是指集就业和康复为一体的福利性生产安置单位,通过组织精神残疾人员参加适当生产劳动和实施康复治疗与训练,达到安定情绪、缓解症状、提高技能和改善生活状况的目的,包括精神病院附设的康复车间、企业附设的工疗车间、基层政府和组织兴办的工疗站等。允许将精神残疾人员计入残疾人人数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的,仅限于工疗机构等适合安置精神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3)其他程序规定 ① 安置残疾人单位实际安置的残疾人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但仍符合减税条件的,应当根据变化事项按规定重新申请认定和审批。安置残疾人单位因残疾人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减税条件的,应当自情况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 ② 享受税收优惠资格的安置残疾人单位应办理年审手续。福利企业或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后的次年1月底前把《广州市社会福利企业招收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或《广州市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的年审记录原件及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其他单位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后的次年1月底前到税务机关重新审核享受税收优惠资格。 (4)惩罚规定 ① 单位安置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及有关规定的劳动年龄的残疾人,不列入安置比例及减税限额的计算; ② 单位和个人采用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残疾人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虚报残疾人安置比例、为残疾人不缴或少缴规定的社会保险、变相向残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资等方法骗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其实际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实际享受到的减税款应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其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三年内取消其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3.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我省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给予定额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减征标准为每安置一名残疾人该年度可定额减征5000元,减征的最高限额为本单位当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二)办理申请减免税时须报送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办理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备案时须提供的书面材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二份; (2)在职残疾人员名单及工资表; (3)为残疾职工按月足额缴纳社保的资料;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 (5)加盖企业公章的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 (6)纳税人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地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等证明资料; (7)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情况说明;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2.办理减征营业税申请时须提供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广州市社会福利企业招收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安置残疾人单位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一份; (4)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5)《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企业职工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6)《残疾人职工情况登记表》; (7)与残疾人签订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及每位残疾人的残疾人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为残疾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9)通过金融机构向安置每位残疾人职工支付的工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10)《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11)营业执照副本; (12)税务登记证副本; (13)《广东省集中安置残疾人机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4)《广州市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应提交(1)—(12)点的资料;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中安置残疾人机构(包括工疗机构、盲人按摩机构、托养服务工场、职业康复工场等)应提交(3)—(14)点的资料: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单位应提交(3)—(12)点的资料。 3. 办理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申请时须提供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申请减免税报告; (2)房地产权属证明; (3)同上述2“减征营业税申请时须提供的书面材料”。 (三)办理程序 1.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备案登记资料,主管地税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2.纳税人享受减征营业税的办理程序: (1)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按照广州市民政局《转发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穗民〔2007〕219号 )的要求,到广州市社会福利生产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企管中心”)申办《广州市福利企业招收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接受民政部门审核《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企业职工名册》。用人单位取得上述证明和民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后,再持以上材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请享受税收优惠; (2)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按照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要求,到广州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残联服务中心”)申办《广州市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接受审核《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企业职工名册》。用人单位取得上述证明和市残联审核意见后,再持以上材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请享受税收优惠; (3)除上述(1)、(2)点以外的其他单位,可直接持相关材料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 3.纳税人享受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办理程序 纳税人可持相关资料按上述“纳税人享受减征营业税的办理程序”办理减免税手续。 三十五、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政策,执行期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 (一)相关政策规定 1.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 ),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3)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4)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2.所称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 )统计的以下贷款: (1)农户贷款; (2)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所称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所有贷款。农村区域,是指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 3.所称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4.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办理程序 属于自主按规定执行,不需要办理申请、备案手续。但是有关计提依据、比例等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三十六、自2011年9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自2011年9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具体见下表): 税率表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 速算 扣除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1 不超过15000元的 不超过14250元的 5 0 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超过14250元至27750元的部分 10 750 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超过27750元至51750元的部分 20 3750 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51750元至79750元的部分 30 9750 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79750元的部分 35 14750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本条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二)办理程序 属于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备案手续。但是有关成本、费用支出等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三十七、自2011年9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 (一)相关政策规定 自2011年9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 个体工商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办理程序 属于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备案手续。但是有关向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等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三十八、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章纳税确有困难,可酌情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一)相关政策规定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1.纳税人因停产、停业、歇业、办理注销等原因而导致房产、土地闲置,造成纳税确有困难的; 2.受市场因素影响,纳税人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出现较大亏损的,或支付给职工的平均工资不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且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3.纳税人因政策性亏损,造成纳税困难的; 4.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社会现象,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造成纳税困难的; 5.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或属于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扶持的产业的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 6.其他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的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 (二)办理申请减免税时须报送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 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 减免所属时期及年度所得税报表、会计报表(年度所得税报表、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等三项明细表); 3. 广州市地方税费综合申报表; 4. 营业执照副本; 5. 税务登记证副本; 6. 房地产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8.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申请后,逐级上报有权地税机关进行审批。减免税款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审批;3万元(含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市地方税务局审批。3万元以下的,由县(包括县级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房产税减免申请后,逐级上报市、县(区)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审批。除增城市、从化市外减免税款在3万元以上,由市地方税务局审批。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由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 三十九、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一)办理程序 属于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备案手续,但纳税人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签订合同当年的会计报表、从业人数、中介机构的查账报告等)以及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应留待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四十、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小型微型企业暂免收取税务发票工本费 (一)办理程序 纳税人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条件的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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