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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税收政策指引及服务措施》的通知(四) 日期:2012-11-20
二十一、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1.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广州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 )的附件内容)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2)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示范城市(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 (3)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5)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6)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二)需准备的书面材料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二份);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文件和认定证书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3.企业从事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业务的说明; 4.企业从事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业务等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额占当年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5.应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并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占当年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6.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三)办理程序 实行纳税人享受预缴期登记备案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可在预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1、2项报备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期间,纳税人应补充报备资料3-6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在预缴期享受上述减免优惠项目的,应单独核算预缴期可减免的金额,否则应在汇算清缴期进行备案后享受该项减免优惠。 二十二、自2009年1月1日起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相关政策规定 软件生产企业以及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1.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返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 (二)办理减免税时须报送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动漫企业的认定文件和证书复印件; (3)即征即退增值税证明资料。 2.享受“免二减三”政策 预缴期报备资料 (4)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二份); (5)动漫企业的认定文件和证书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6)动漫企业获利年度及减免情况表。 3.享受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政策 (7)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二份); (8)有权部门公布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名单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或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政策的,实行简易备案管理,应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包括预缴期)提交(1)—(3)项或者(7)—(8)项的资料,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享受“免二减三”等政策,实行纳税人享受预缴期登记备案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可在预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4)—(5)项报备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期间,纳税人应补充报备资料(6)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在预缴期享受上述减免优惠项目的,应单独核算预缴期可减免的金额,否则应在汇算清缴期进行备案后享受该项减免优惠。 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政策,由纳税人自主享受,纳税人可据实进行税务处理,但职工培训费用支出等凭据应留待主管税务机关查验。 二十三、纳税人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办理减免税时须报送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一式两份); (2)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3)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情况表(3号文附表十三);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2.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3)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4)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5)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情况表; (6)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三)办理程序 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上述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二十四、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相关政策规定 1.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返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二)办理减免税时须报送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文件和证书复印件; 3.即征即退增值税证明资料; 4.有权部门公布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名单文件和证书复印件; 5.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文件和认定证书复印件及年审证明复印件; 6.软件生产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获利年度及核算情况表; 7.单位购进软件,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报送以下资料:①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②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③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8.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情况表。 (三)办理程序 1.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返政策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可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包括预缴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材料1、2、3,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2.纳税人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企业所得税“免二减三”优惠的,在预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材料1、5,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在预缴期也所得税时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在年度汇算清缴期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材料6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备案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自行。纳税人在预缴期享受上述减免优惠项目的,应单独核算预缴期可减免的金额,否则应在汇算清缴期进行备案后享受该项减免优惠; 3.纳税人属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的,可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包括预缴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材料1、4,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4.软件生产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实际发生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纳税人可据实进行税务处理,有关的凭证应按规定保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5.纳税人购进软件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享受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的,应在汇算清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料1、7、8,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二十五、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相关政策规定 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5.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办理减免税时须报送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文件和证书复印件; 3.即征即退增值税证明资料; 4.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文件和认定证书复印件及年审证明复印件; 5.软件生产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获利年度及核算情况表; 6.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第五点规定,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报送以下资料:①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②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③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7.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情况表。 (三)办理程序 1.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返政策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可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包括预缴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材料1、2、3,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2.纳税人享受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企业所得税“免二减三”优惠的,在预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材料1、4,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在预缴期也所得税时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在年度汇算清缴期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材料5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备案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自行。纳税人在预缴期享受上述减免优惠项目的,应单独核算预缴期可减免的金额,否则应在汇算清缴期进行备案后享受该项减免优惠; 3.软件生产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实际发生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纳税人可据实进行税务处理,有关的凭证应按规定保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核实; 4.纳税人购进软件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享受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的,应在汇算清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料1、6、7,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5.享受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以及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在预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材料1、4,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在预缴期也所得税时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在年度汇算清缴期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材料5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备案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自行。纳税人在预缴期享受上述减免优惠项目的,应单独核算预缴期可减免的金额,否则应在汇算清缴期进行备案后享受该项减免优惠。 二十六、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一)相关政策规定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二)办理减免税时须报送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二份); 2.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情况表; 3.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4.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5.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备注: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办理报备。 (三)办理程序 纳税人享受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应在汇算清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所列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二十七、小型微型企业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一)办理程序 属于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备案手续。但是有关公益性捐赠凭据等相关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二十八、小型微型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一)办理程序 属于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备案手续。但是有关劳动合同、工资支出凭据、缴付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凭据等相关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二十九、自2008年1月1日起,小型微型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一)办理程序 属于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备案手续。但是有关劳动合同、工资支出凭据、缴付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凭据等相关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三十、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等 (一)相关政策规定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经批准享受限额扣减营业税的企业,均可按规定相应减征地方教育附加,且减征的地方教育附加不在限额或定额内。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上所称的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企业自吸纳失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 (二)办理减免税申请需提供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减免税申请报告; 2.《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营业执照副本; 5.《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加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原件及复印件; 7.《享受企业吸纳税收优惠预核定(清算)减免税表》; 8、《就业失业登记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办理程序 纳税人可持上述材料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减免税手续。申请办理减免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的起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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