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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税收政策指引及服务措施》的通知(三) 日期:2012-11-20
十一、小微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 农产品初加工范围具体详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 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有关规定。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3.企业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一2002)规定标准执行。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9 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4.企业从事下列项目所得的税务处理 (1)猪、兔的饲养,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 (2)饲养牲畜、家禽产生的分泌物、排泄物,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 (3)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处理; (4)“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处理。 5.农产品初加工相关事项的税务处理 (1)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以下简称149号文)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 号,以下简称26号文)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2)149号文规定的“油料植物初加工”工序包括“冷却、过滤”等;“糖料植物初加工”工序包括“过滤、吸附、解析、碳脱、浓缩、干燥”等,其适用时间按照26号文规定执行。 (3)企业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适用企业所得税减半优惠的种植、养殖项目,并直接进行初加工且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目录范围的,企业应合理划分不同项目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分别核算种植、养殖项目和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并各按适用的政策享受税收优惠。 (4)企业对外购茶叶进行筛选、分装、包装后进行销售的所得,不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的优惠政策。 6.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7.购入农产品进行再种植、养殖的税务处理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8.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受托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收入,比照委托方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需准备的书面材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农、林、牧、渔业项目或农产品初加工的说明及核算情况表》 (三)办理程序 纳税人在预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材料1,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期,纳税人应提交材料2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备案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纳税人在预缴期享受上述减免优惠项目的,应单独核算预缴期可减免的金额,否则应在汇算清缴期进行备案后享受该项减免优惠。 十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3.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需要报送的资料 1. 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 (三)办理程序 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1、2项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十三、小型微型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一)需要报送的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二份);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5.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6.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7.纳税人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研究成果报告等相关情况及核算情况说明; 8.无形资产成本核算说明(仅适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情形)。 (二)办理程序 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上述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十四、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小型微型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二)需要报送的资料 1.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加盖企业公章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和认定证书复印件; 2.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3)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4)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5)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6)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三)办理程序 纳税人在预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材料(1)、(2),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在预缴期所得税时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在年度汇算清缴期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材料(3)-(6)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备案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十五、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一)相关政策规定 1.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2.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2)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3)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 )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2007年底前按原有规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且在2008年继续符合新的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向其投资满24个月的计算,可自创业投资企业实际向其投资的时间起计算。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3.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之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应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该期限内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后,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但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二)需准备的书面材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二份); 2.创业投资企业的章程; 3.被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章程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投资资金验资证明等相关材料; 5.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 6.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三)办理程序 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规定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十六、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国家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技术改造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需准备的书面材料 1.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二份); (2)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2.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3)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情况及核算情况表。 (二)办理程序 纳税人在预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料(1)、(2),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期,纳税人应提交资料(3)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备案资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纳税人在预缴期享受上述减免优惠项目的,应单独核算预缴期可减免的金额,否则应在汇算清缴期进行备案后享受该项减免优惠。 十七、小型微型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一)相关政策规定 1.列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的包括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废水(液)废气、废渣和再生资源3个类别的16种产品。 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 (二)需准备的书面材料 1.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复印件; 2.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3)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及核算情况说明表。 (三)办理程序 纳税人在预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料(1)、(2),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期,纳税人应提交资料(3)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备案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纳税人在预缴期享受上述减免优惠项目的,应单独核算预缴期可减免的金额,否则应在汇算清缴期进行备案后享受该项减免优惠。 十八、小型微型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一)相关政策规定 1.列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以下简称《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目录》)主要有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置、环境监测仪器仪表以及清洁生产设备5大类设备中的19款产品。其中,水污染治理设备7款,大气污染防治设备4款,固体废物处置设备2款,环境监测仪器仪表3款以及清洁生产设备3款。同样,购置这些环保产品的企业要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其产品也必须要符合《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目录》规定的性能参数和应用领域。 列入《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主要包括中小型三项电动机,空气调节设备,通风机,水泵,空气压缩机,配电变压器,高压电动机,节电器,交流接触器,用电过程优化控制器,工业锅炉,工业加热装置,节煤、节油、节气关键件,洗衣机,换热器,冷却塔,喷灌机和喷灌带(管)18类节能、节水产品。 列入《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主要包括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公路行业、铁路行业、民航行业、应急救援设备8大类设备中的50款产品。其中煤矿设备19款、非煤矿山设备9款、危险化学品设备7款、烟花爆竹行业设备1款、公路行业设备1款、铁路行业设备3款、民航行业设备2款、应急救援设备8款。 2.企业自2008年1月l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上述3类《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当年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有关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过渡优惠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 (二)需准备的书面材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购置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情况表; 3.加盖企业公章的所购置相关设备的支付凭证、发票、合同等资料复印件; 4.购置设备所需资金来源说明和相关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规定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十九、小型微型企业取得的以下收入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一)相关政策规定 1.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该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4.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税款。 5.动漫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税款。 (二)需准备的书面材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二份); 2.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复印件或按月汇总表; 3.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等利润分配相关证明材料; 4.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证明; 5.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文件和证书复印件; 6.动漫企业的认定文件和证书复印件; 7.即征即退增值税证明资料。 (三)办理程序 取得国债利息收入的纳税人持上述第1项资料、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纳税人持上述第1-3项资料、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的纳税人持上述第1、4项资料,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税款持上述1、5、7项资料,动漫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税款持上述1、6、7项资料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期间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纳税人在预缴期享受上述减免优惠项目的,应单独核算预缴期可减免的金额,否则应在汇算清缴期进行备案后享受该项减免优惠。 二十、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收入免(不)征企业所得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1.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2.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包括: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3. 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9)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需准备的书面材料 (1)申请报告;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5)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6)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7)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8)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四)其他规定 1.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2.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违反本通知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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