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税收政策指引及服务措施》的通知(二) 日期:2012-11-20
六、小型微型勘察设计企业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企业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企业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 (一)相关政策规定 对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 (二)需准备的书面材料 1.勘察单位、建筑设计单位签订的有关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2.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办理程序 属于企业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是有关合同文件、发票等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七、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从事包括小型微型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 (一)相关政策规定 1.信用担保机构免税条件 (1)经政府授权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同意,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且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2)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不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50%。 (3)有两年以上的可持续发展经历,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4)为工业、农业、商贸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5)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 (6)年度新增的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3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2%。 (7)接受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按要求向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 再担保机构除满足有关条件,还需满足年度新增再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5倍以上,平均年再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 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继续申请。 2.免税政策期限 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 (二)需准备的书面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3.《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证》; 4.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下发免税名单的文件; 5.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办理程序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自愿申请,经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省级地方税务部门审核推荐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并下发免税名单,名单内的担保机构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名单审核批准并办理免税手续后,担保机构可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 八、对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按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一)办理程序 属于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备案手续。但是有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的证据等相关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九、自2011年11月1日起,广东省营业税起征点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一)相关政策规定 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二)办理程序 属于纳税人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是有关收入未达起征点的证据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十、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1.所称家政服务企业,是指在企业营业执照的规定经营范围中包括家政服务内容的企业。 2.所称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是指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家政服务员: (1)依法与家政服务企业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且在该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家政服务企业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 对已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险或者下岗职工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家政服务员,如果本人书面提出不再缴纳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应的社会保险,并出具其所在乡镇或原单位开具的已缴纳相关保险的证明,可视同家政服务企业已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相应的社会保险。 (3)家政服务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向其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地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3.所称家政服务,是指婴幼儿及小学生看护、老人和病人护理、孕妇和产妇护理、家庭保洁(不含产品售后服务)、家庭烹饪。 4.家政服务企业应将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九条的规定,与其他收入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 5.家政服务企业依法与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应当在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到当地营业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经过备案的企业方可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 6.家政服务企业凡弄虚作假骗取本通知规定的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除根据现行规定进行处罚外,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二)需准备的书面材料 1.依法与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2.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材料; 3.通过金融机构向其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地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的材料; 4.《备案类减免税费登记表》一式一份。 (三)办理程序 属于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依法与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应当在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到营业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经过备案的企业方可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