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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税收政策指引及服务措施》的通知(一)
文号:穗地税函[2012]24号日期:2012-11-20
局属各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今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2〕15号 )的规定,市局对国家现行有效的税收政策法规中与小型微型企业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梳理、归集,汇编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税收政策指引及服务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并加大对政策的宣传力度,促进我市小型微型企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扶持小型微型企业 发展税收政策指引及服务措施 一、小型微型企业标准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 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参与企业的改组、改制,做大做强,实现规模经营,对其合并、兼并以及分立企业的行为和股权转让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企业的法律行为。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的法律行为。 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二)需准备的书面材料 1.有关合并、兼并、分立的合同文件; 2.证明以资产入股的相关资料; 3.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办理程序 属于企业按政策规定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是有关合并、兼并、分立的合同文件、证明以及资产入股的相关资料等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三、小型微型企业从事会展业务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组办单位直接向参展商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支付的场地租金、展位搭建费、广告费、交通费和食宿费后的余额 (一)相关政策规定 1.会展业是指举办各类会议、展览、展销的社会活动,是会议业和展览业的总称。 2.会展业营业税实行项目结算。 3.纳税人从事会展业务时,按以下原则计算当期计税营业额: (1)同一项目实现的营业收入与发生的可扣除费用在同一纳税期的,其当期计税营业额按实现的营业收入扣除上述所列费用后的余额计算。 (2)同一项目实现的营业收入与发生的可扣除费用不在同一纳税期的,可延至下一纳税期扣减当期计税营业额直至为零后不再扣减。 4.组办单位从事会展业务,必须持合法有效凭证方可在计算营业额时扣除所列举费用:营业额扣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扣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为发票;支付给境外的,该扣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 5.组办单位应将扣除项目费用单独设置明细帐,与其他费用分别核算,扣除项目费用与其他费用划分不清的,一律不得扣除。 (二)需准备的书面材料 1.有关合同文件、发票等资料; 2.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办理程序 属于企业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是有关合同文件、发票等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四、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一)相关政策规定 1.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允许在广告代理业务收入额中作减除处理后计算缴纳营业税的广告发布费支出,仅指向具有广告发布权的广告经营者(含媒体、载体)支付的广告发布费。 扣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的广告发布费时,纳税人必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真实的广告发布合同(或协议)以及广告发布排期单,否则不得从计税营业额扣除。 2.广告业扣除项目管理 (1)广告业纳税人当期计税营业额应按实现的营业收入扣除可抵扣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计算,应扣未扣部分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直至抵扣完毕。可抵扣的广告发布费是指已实际支付并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广告发布费。 (2)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扣除。 ①扣除凭证内容与实际发生情况不符或虚开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受票方与实际付款单位(指直接付款给广告发布者的单位)不一致的;凭证金额与实际支付金额不一致的;业务内容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②扣除项目费用与其他费用划分不清的; ③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广告业扣除凭证管理 纳税人扣除项目的合法有效凭证是指下列情形: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二)需准备的书面材料 1.有关合同文件、发票等资料; 2.《广告业营业税扣除项目明细表》; 3.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办理程序 属于企业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是进行营业税纳税申报时,除按现行规定申报报表资料外,同时报送《广告业营业税扣除项目明细表》;有关合同文件、发票等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五、小型微型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单位 (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二)办理减免税时须报送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国家主管部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或商务部及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部门)出具的认定或备案登记证明和复印件; 2.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和复印件; 3.技术转证、技术开发收入明细表复印件; 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备案类减免税费登记表》(一式一份); 5.《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三)办理程序 1.纳税人应于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纳税年度内(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持1-4项资料向主管地税机关提请备案,在经主管地税机关登记备案并确认之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2.外资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技术性收入申请免征营业税额超过25万元的,应当在政策规定减免税期限内持1、2、5项资料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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