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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年内购公共汽电车将退还购置税 日期:2012-08-16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于日前下发了《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补充通知》规定,对于公交企业2012年1月1日后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已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可退还已征税款。
据悉,日前,财政部、国税总局下发了《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通知》规定,城市公交企业自2012年1月1日到2015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公共汽电车,将免征10%的购置税。
本次下发的《补充通知》要求,城市公交企业申请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共汽电车辆,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机关应对照《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下载地址:吉林省国税局FTP://货物和劳务税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依据车辆外观彩色五寸照片和《城市公交企业和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按征管办法第三条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报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审核同意后办理免税。
对于公交企业2012年1月1日后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已缴纳的车辆购置税,须提交上述资料到缴税机关办理退税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退还已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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