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对财务指标为医药经销业税收管理“开方”
日期:2012-03-22
由于药品经销行业的销售对象是医院、诊所、消费者,处于增值税链条的末端,让一些药品经销单位偷逃国家税款有了可乘之机。本文结合工作实际,总结现在医药行业存在的税收征管漏洞,并开出相应治理“药方”。
医药市场存在的税收征管漏洞
结合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区国税局前不久开展的专项检查工作,笔者认为,目前医药行业存在以下几种“病症”。
第一,税控收款机未普及。在检查中,我们发现药店、医药超市在收银台设置税控收款机的不多,收银台一般只开具销售小票,如消费者需要发票,则另行开具。由于销售额不大、消费者主动索取发票的意识不强,给药店、医药超市“节省”出大量普通发票,进而发生转借发票、开具“阴阳票”等发票违法行为,扰乱发票管理秩序。
第二,多数赠品未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优惠大酬宾、回报老客户、积分送礼品是医药商家经常开展的促销活动,这就涉及赠品、折扣价格的会计处理问题。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第8款“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规定,赠品支出应视同销售货物,但商家为了少缴增值税款,一般不将其视同销售处理。也有商家认为促销活动赠送的礼品、药品没有收取价款,不应计算并入销售收入,未进行此项业务的纳税申报。
第三,“坐诊专家”个税缴纳存疑。顾客进入大药店,对于选购哪种药品产生疑问时,导购员会引领顾客向“坐诊专家”询问,由“坐诊专家”开具处方,介绍顾客购买某种高价药品、保健品。这些“坐诊专家”多是外聘人员,大药店会根据业务量向其支付一定数额的业务提成,在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上可能存在问题。
第四,返利收入不入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67号 文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但是,一些药品经销企业从药品生产商获得的销售返利直接进入了企业自己的“小金库”,并没有入账。而药品经销企业支付给医院的返利可以通过“更正价格单”或“红字发票”的形式,直接冲减销售收入,从而偷逃进项或销项增值税款。由于医院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在税务机关检查的范围内,因此,即使税务机关以检查药品经销企业为名要求医院协助检查,涉及医院的利益,医院可能不予配合。
第五,医药生产企业存在偷逃企业所得税款行为。在检查中我们发现,医药生产企业通过虚开大量的劳务费用发票或是购买假发票,虚增企业销售成本,降低应税利润,少缴企业所得税。例如,在对某医药生产企业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泰安市高新区国税局稽查局发现,该企业2009年、2010年两年发生销售收入2.26亿元,在销售费用中虚列的劳务费用发票却高达2020万元。
分析企业相关财务信息找出问题
针对医药行业存在的“病症”,笔者为其开出如下“药方”。
第一,加强税收政策引导。强化纳税辅导,增强医药行业负责人、财务人员和从业人员的纳税意识,加强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政策引导和税法宣传,积极引导他们依法纳税。
第二,利用科技手段,加强税源精细化管理。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要深入街头、社区,实地了解医药行业总户数,特别是对个体药店的基本情况、收入大小、生意好坏等,要做到“随时掌握,心中有数”,为税务登记、税款征收和税收管理以及搭建数字平台打好基础。基层税务机关应统一要求各药品经销行业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对非营利性机构的票据管理也不能放松,防止其应税收入与非税收入发票混同使用,对发票领、用、存环节从严把关,充分发挥以票控税的作用。
应建立健全纳税评估协作机制,加强纳税评估管理。根据宏观税收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结果以及相关数据,设立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综合运用各类对比分析方法筛选评估对象,对所筛选出的异常情况及时进行深入分析并作出定性和定量判断。在此基础上,税务机关应专门制定具体的征管办法,对发现确实存在涉税违法犯罪问题的,应该及时按规定向稽查部门移交,从而实现对医药行业税源的精细化管理。
第三,利用信息化手段,比对分析企业相关财务指标,严查返利收入。针对返利的不同情况,税务机关应利用软件评析企业财务报表及附列资料中的相关财务指标,具体可从以下现象中找到疑点:应纳税销售额与应纳税额增长不同步;税负率低于正常峰值,差异率大于规定的差异率值;销售毛利率较低;期末存货余额明显下降;经营费用明显比上期下降。找准疑点后,再顺藤摸瓜,通过调查、取证及实地检查,进一步找到问题所在。
除了财务指标之外,应通过申报征收岗位和纳税评估岗位传递的有关企业销售返利的信息和资料,加大检查力度。
1.检查企业的往来账户,看企业的“其他应付款或其他应收款”账户有无将销售返利挂账,且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存在这种情况的企业,由于把返利挂入往来账,“其他应付款”或“其他应收款”账户余额会明显增加。
2.检查企业销售(经营)费用账户,看企业是否将收取的销售返利冲减销售(经营)费用,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存在这种情况的企业,容易造成销售(经营)费用比上期明显下降。
3.检查企业库存商品账和进货发票,看是否存在以销售返利冲减进货成本,未作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有这种情况的,往往表现为企业购入的应税货物与提取的进项税额不符。
4.检查企业接收的销售返利是否入账,是否存在“账外账”。
5.对于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医药企业,重点要看草药收购业务的销售方是否是农业生产者。核实其有无向农业生产者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收购中草药而开具收购发票的情形;有无编造、变造收购业务的情形;是否跨区域填开收购发票;是否凭其自行填开的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买价,或者凭农业生产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买价,依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其自行填开收购发票的开具信息或取得农业生产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的开具信息与其纳税申报抵扣的相关信息是否相符。
第四,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基层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工商、药监、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优势,建立多部门信息共享的数字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准确、及时了解和掌握医疗机构执业经营信息等第一手资料,为税收征管工作提供信息保证。
作者单位:山东省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