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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鼓励国内外大企业设研发中心 可享税收优惠 日期:2011-10-25
今年起在福州市设立的国内外大型企业研发中心,按落户当年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可获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昨日召开的福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加快引进国内外大型企业在福州设立研发中心的初步意见》。
七类企业鼓励设立研发中心
《意见》明确了鼓励在福州设立研发中心的7类国内外大型企业:
主要包括:1.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公布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的总部或分支机构(办事处、代表处除外)。2.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中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3.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按国际惯例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上榜企业;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上规模民营企业排名500名以内的企业;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中国连锁100强排名企业。4.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5.台湾排名前100强企业。6.新能源、信息网络、新材料、生命科学、海洋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行业内营业收入排名前10名的领军企业。7.结合福州实际,与重点产业关联度高,并经市政府审议认定的企业。
《意见》要求,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我市设立研发中心要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和具体的研发项目,固定的场所、科研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他必需的科研条件,研发中心用于研发的投资应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200万美元。同时,研发中心应配备专职管理和研发人员,其中具有相当本科以上学历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占研发中心总人数的比例应不低于80%。
设立研发中心可享各项优惠政策
《意见》规定,设立研发中心可享受税收、土地、奖励和补贴以及人才服务等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方面,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等符合一定条件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研发中心的技术转让、研发投入、固定资产折旧、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等按现行税法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土地优惠政策方面,企业用地应符合《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采取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出让土地价格、鼓励“退二进三”等政策加强用地保障,并实施灵活用地年限和出让金收取方式。
研发中心建立的企业技术中心,新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研发中心的研发项目被列入国家级科技计划、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并获得项目经费支持的给予25%的地方配套资助。对研发中心办公用房根据不同情况予以不同补贴。
对研发中心重点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办理落户,对重点人才办理出入境证件、台湾居民居留签证、外国人签证将予以特事特办,提供最大便利;及时为研发中心重点人才办理引进手续,协助解决配偶的就业问题,并协调重点人才义务教育阶段的子女就近就读优质学校。(东南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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