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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动态> 中央财税动态>标题:
社保基金回拨已转持国有股不征收交易印花税
日期:
2011-09-16
9月15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回拨已转持国有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通知称,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按照《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企[2010]278号
)的规定,回拨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已转持的国有股,不征收过户环节的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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