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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个税起征点上调至3500元 日期:2011-08-05
财政部8月4日发布通知,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法规,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相应作了调整,并将自今年9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 其中,个体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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