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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继续对进口水合肼征收反倾销税 日期:2011-06-22
据商务部日前发布的公告内容显示,我国决定自2011年6月17日起,继续按照商务部2005年第36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征收反倾销税,并继续按照商务部2006年第94号公告的内容执行价格承诺,实施期限为5年。 中投顾问化工行业研究员李加楠指出,由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水合肼产能较大而其国内的需求相对有限,这些国家的水合肼产品具有一定的出口需求。而我国的水合肼需求增长较为平稳,由此成为了这些国家水合肼产品出口的主要目标。一直以来,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都十分看好我国的水合肼市场。 中投顾问发布的《2011-2015年中国精细化工行业投资分析及前景预测报告》显示,水合肼是重要的有机精细化工原料,目前已被广泛的应用于农药、发泡剂、水处理剂等领域。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水合肼市场需求量较大。预计在今后几年内,我国将有可能成为世界最大的水合肼消费市场。 然而,由于现在我国水合肼产业仍然存在企业数量多、规模小、布局分散、生产技术落后、能耗高、产量质量低等问题,国内水合肼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较差,面对质量优异的进口水合肼产品的冲击,我国水合肼产业的发展受到了较大影响。因此,我国有必要对进口水合肼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 据相关资料显示,为了保证国内水合肼产业的健康发展,在2005年,我国就开始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征收了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在2010年,我国商务又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目前经过一年的调查裁定,进口水合肼仍然会对我国水合肼产业造成损害,我国决定继续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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