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役军人择业税收优惠政策 日期:2011-05-16
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为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3年内免征营业税。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