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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股东分红代扣20%所得税 日期:2011-03-10
前日,作为东莞市第三批上市后备企业的东莞农村商业银行向全体股东发放了2010年度股份红利,每10股送红股1股,派发现金红利1.28元(含税),尽管股份分红比例再创新高,但有股东对20%的高税率表示不解。昨日,东莞农商行就此作出了回应。 东莞农商行解释说,由于银行本次分红是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并派发现金红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 )规定,“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 政 策 规 定 计 征 个 人 所 得税”。 “因此,东莞农商行对个人股东和个体工商户股东的送股所得和现金红利所得各按20%代扣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东莞农商行本次分红按每10股送红股1股,在每10股派发现金分红1.28元中分别代扣送股税0.20元、分红税0.256元,合计代扣所得税0.456元。法人股东则不代扣所得税。”该行负责人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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