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协制定《评估机构母子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日期:2010-12-15
近期,为规范评估机构母子公司试点工作,加强试点机构的管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评估机构母子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评协[2010]187号 )。
办法所称母子公司试点,是指符合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作为母公司以法人股形式向评估机构出资,使该公司成为其子公司,并在经营管理决策等方面形成控制关系。
评估机构进行母子公司试点,需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下称中评协)提申请。申请作为母公司试点的评估机构,应满足下列条件:股东会同意申请母公司试点;具备证券评估资格,且取得证券评估资格时间不少于5年(含5年);评估机构(含分公司)近3年内未受刑事、行政处罚或自律惩戒;上年营业收入(含分公司)不少于5000万元,评估机构发生合并的,合并前取得经营业绩可合并计算;注册资产评估师(含在分公司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少于50名,其中注册3年以上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少于30名;上年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履行会员义务,按时足额缴纳会费;具有承担重大项目的能力和经验,近三年内每年完成至少2项重大并购重组或IPO评估项目,并经证监会、国资委或相关监管部门审核通过;具有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较强的管理控制力、质量控制力和市场开拓能力;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有较强专业胜任能力,业内外声望较高,政治素质过硬。
作为试点母公司的评估机构(下称母公司)应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评估机构作为子公司:股东会同意成为子公司;具有资产评估资格;上年度营业收入(含分公司)一般不少于500万元;注册资产评估师(含分公司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少于15名;近3年内未受刑事、行政处罚;履行会员义务,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中评协收到评估机构提交的申请成为试点母公司的材料后,将评估机构的收入、人员、净资产等基本情况予以公示。中评协应在20日内对评估机构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并与提出申请的评估机构(含子公司)进行约谈。对于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中评协向财政部备案。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中评协书面告知其不予通过。
母公司应在子公司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10日内向中评协备案,并提交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章程。母公司持有的子公司股权发生变动的,应在子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10日内向中评协备案,并提交母公司关于持有子公司股权变动的股东会决议;子公司关于股权变动的股东会决议;子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章程。母公司不再持有子公司股权的,还应提交母公司与子公司关于子公司字号的处理协议。中评协收到母公司按照办法提交的备案后,应将母公司在相关子公司中持股情况进行公告。
母公司在持续经营期间应符合下列要求:不得有法人股东;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只能有一个子公司或分公司;应建立母公司和子公司统一的执业标准、质量管理制度、内部培训体系、机构标识、信息系统,并有效实施;不得授权子公司以母公司名义出具评估报告;每年1月底之前,母公司应当将上年度下列情况报中评协备案:母公司股权变动明细;子公司的股权变动明细;母公司(含分公司)和子公司(含分公司)全体评估师注册情况;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增减和职务变化明细;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子公司在持续经营期间应符合下列要求:法人股东必须是评估机构;只能有一个法人股东;名称中应包含母公司的字号;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子公司与母公司解除股权关系后12个月内,不得成为其他评估机构的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