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符合四条件纳税人可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日期:2010-11-22
日前,江苏省地税局发布《》(),就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有关事项作出明确,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酌情减免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因全面停产(不包括季节性停产)、停业半年以上,造成纳税确有困难的;对符合国家鼓励或扶持发展产业或项目的占地,短期内纳税人出现较大亏损的,且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工资、法定劳动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原因,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造成纳税困难的;其他经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困难情形。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的依据、范围、金额、企业的基本情况等;《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纳税人申请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土地权属证明;纳税人提供的与减免依据或理由相关的资料:纳税人停产、停业的,应附报主管部门或工商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或材料;对于国家鼓励或扶持发展产业或项目占地的减免税,应提供政府部门确定的扶持项目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明;对于因灾害和其他意外原因的减免税,应提供保险公司的理赔证明、所属期的气象资料证明或其它能够证明纳税人困难或受灾的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按年审批,原则上一年报送一次。主管地税机关集中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的期限为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