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确定营业税成本利润率 交通运输业为8%
日期:2010-11-18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四川省地税局于日前发布《》(),对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公告明确了该省核定营业额时的成本利润率标准。其中,交通运输业8%;建筑业8%;金融保险10%;邮电通信业8%;文化体育业10%;娱乐业30%;服务业25%;销售不动产20%;转让无形资产15%
该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营业税纳税人成本利润率的通知》(川地税发[2009]51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