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契税个税优惠政策调整 二套房交易税费增加
日期:2010-11-01
日前,记者从12366纳税服务热线了解到,天津市日前开始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对购买二套住房的,一律按照3%征收契税;对出售二套住房按现值的1%或现值与原值差额的20%征收个人所得税。
据悉,新的契税政策要求: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按成交价格1.5%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按照成交价格的1%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非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及非普通住房的,按成交价格3%征收契税。此次契税新政对享受契税税率优惠增加了条件,即该房屋是否是“家庭唯一住房”。显然,新的契税规定已与相关部门的“二套房”认定标准趋于一致,即以家庭为单位核定是否是“二套房”。
调整后的个税新政策则为,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涉及的个税,纳税人不能提供住房原值有效凭证的按现值的1%税率征收;能提供住房原值有效凭证的按现值与原值差额的20%税率征收(扣除已缴税款)。新个税政策与先前政策相比,享受税收优惠的房源也有所缩小。
12366纳税服务热线工作人员介绍,目前判定“家庭唯一住房”由房管部门核定,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时,房管部门会核查购房者和卖房者的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房屋数量,并依此决定契税的征收税率。
中原地产相关中介从业人员表示,目前二手房交易中,卖家普遍将税费转移给买方,目前“二套房”的交易税费增加,同样条件的房源,因其是不是“家庭唯一住房”,税费可相差上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