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需增加更多票据证明
日期:2010-08-05
8月2日,财政部对外公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与民政部联合下发的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进一步规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加强税收征管。
据了解,根据《补充通知》,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同时,在财政部等三部委2008年下发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通知之前,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必须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提出申请,通过认定后才能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补充通知》还规定,2008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基金会,在首次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在基金会首次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当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 (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