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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纳税数目 中介公司诉请佣金败诉 日期:2010-08-05
因提供虚假纳税数目而“心虚”中介公司诉请7500元佣金败诉 坚称在本公司的撮合下达成买卖交易,诉请向卖房人曹先生收取佣金7500元。然而,由于中介公司提供了虚假的纳税数目,又由于在核对重要证据时避而不见,致卖房人提供的无须付款之证据被确认。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上海一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被驳回的一审判决。 要求卖出方支付佣金 去年9月15日,卖房人曹先生和买房人殷女士通过中介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并由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佣金确认书》,确认书记载,曹先生向中介公司支付佣金金额为出售房屋成交金额155万元的1%,即1.55万元。之后,曹先生向中介公司支付了8000元。由于曹先生尚有7550元佣金未支付,中介公司一纸诉状,将其诉至法院。中介公司认为,已履行了居间义务,理应获得相应的报酬,但曹先生拒付余下佣金7550元的行为,已侵犯了中介公司合法权益。经多次催讨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曹先生支付上述佣金。 不必支付被买方认可 其实,曹先生自有不支付剩余佣金的道理。原来,在交易过程中,曹先生得知应交税款11万元之多,即不再同意出售房屋。为促成双方交易,中介公司作出了不再收取余下中介费的让步。这样,三方才完成了交易。由此,曹先生不同意诉讼请求,希望法院予以驳回。曹先生的辩称,该方案也得到了买房人殷女士的证实。作为证人的殷女士陈述道,当时看房时,居间方的经理就讲好出售房屋的成交价为150万元,为此我方支付了2万元定金。后因卖房人不同意,经理就以155万元的成交价征求我方意见,我方表示同意。卖房人见我方多支付了5万元,认为支付税款后只差1、2万元也就同意了。然而,在办理产权过户那天,卖房人得知税款要11万多元时,就表示不过户了,还为此与居间方发生了冲突,致当天产权过户手续也未办成。后来,我方与中介公司经理进行了沟通,要求经理不再收取卖房人的佣金,我方再代为交纳一点税款。经理同意后,买卖双方才去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为此,我方又多支付了3万元。为核实事实,法庭要求中介公司在庭审结束后10日内到庭,逾期未到庭的,将确认曹先生和证人陈述的事实。令人遗憾的是,中介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相关人员到庭。因此,法院确认证人陈述的事实成立。 居间方提供虚假信息 法院认为,委托人向居间人支付报酬的前提是,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而在本案中,中介公司作为居间方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向委托人曹先生提供了虚假的税款负担情况,并导致曹先生所获得的净到手房款未达到预期的金额,对此,中介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合同法关于“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曹先生的抗辩理由成立,予以采信。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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