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明确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 仅限个体工商户
日期:2010-07-22
近日,上海市财政局、国税局和地税局联合下发《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本市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沪财税[2010]50号 ,下称通知),指出上海市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通知明确,增值税起征点为: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营业税起征点为: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通知强调,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仅适用于临时一次性经营申报纳税的个人。个人的销售额或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