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税出台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日期:2010-07-22
近日,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建筑安装企业的经营特点,河北省制定了《河北省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冀地税发[2010]29号 ,下称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执行。
办法适用于由河北省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从事建筑安装劳务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下称纳税人)。建筑安装劳务主要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纳税管理
办法要求,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发生的下列事项,应按有关规定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审批):财务会计制度;周转材料摊销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预计净残值;成本核算方法;存货核算方法;会计核算软件;“五险一金”提取比例;符合条件的资产损失扣除;税收优惠事项;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备案的其他事项。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完整地保存10年以上。
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整。
收入总额管理
纳税人的收入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分为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和税法上视同销售的收入。
纳税人的会计核算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建筑企业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已完工作的测量;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对建筑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提供主要材料的纳税人,不论财务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以材料拨付单(调拨单)或单项工程取费表上记载的内容来确定当期实现的营业收入。
税前扣除管理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取得收入直接相关且符合经营常规,应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及其他支出。
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施工成本的确认与计量。
(一)人工费用的管理:1.主管地税机关应要求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时,提供施工预算定额、生产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工资计算单等资料。雇用临时工的,企业还应将其身份证复印件和劳动合同关系证明存档备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详细审查施工项目中的人工费定额是否与工资计算单中的工薪额有差异,对符合工薪条件的支出允许扣除。2.对无劳动合同关系的临时用工支付的费用,不得作为工资支出,而应作为劳务费支出,并到主管地税机关代开发票,否则不予扣除。3.建筑企业在次年汇缴申报结束前(次年5月31日前)补发报告年度已经提取但尚未实际发放的工资,应当视同报告年度实发工资,准予在计算报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二)材料费用的管理:1.主管地税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提供单项施工项目预算定额,并存档备查。2.纳税人要实行定期盘点制度,年终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结存材料汇总表”,并作为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附表,以便地税机关准确核查经营成本中的材料费用。3.纳税人应将周转材料的摊销方法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同时主管地税机关要建立企业周转材料摊销台账,以监督企业是否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进行摊销。4.严格审查企业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不得扣除。
纳税人超过税法规定标准扣除的各项成本、费用和损失,应调增其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主要项目包括: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公益救济性捐赠、提取的折旧费、无形资产及长期待摊费用等。
纳税人报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已作为坏账扣除的应收款项,在以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时,一律调增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对税法不允许扣除但纳税人已作为扣除项目扣除的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务的损失,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非公益性捐赠支出,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各项支出等,应一律调增其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资产的税务处理
纳税人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纳税人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纳税人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按照直线法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税前扣除。
纳税人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不得计算折旧在税前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装修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不低于3年的期限分期摊销。
纳税人按直线法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税前扣除。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一般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纳税人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纳税人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上述方法计算的成本,准予税前扣除。
总分支机构管理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下称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可实行汇总缴纳。
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省经营纳税人应严格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 )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省内跨市总分机构,按总机构统一计算的企业所得税款进行分配,总机构缴纳50%,各分支机构缴纳50%,分支机构具体分摊比例按总局《办法》规定确定,财政不再设立专户。
既跨省又省内跨市经营的总分支机构,按国税发[2008]28号 文件的规定执行,不执行省内跨市经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相关规定;既省内跨市又市内跨县(市、区)经营的总分支机构,按省局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规定执行,不执行市内跨县(市、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相关规定。
纳税人设立的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其企业所得税按下列规定进行征收管理。跨省、省内跨市经营的项目部的税收管理:纳税人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纳税人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 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总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纳税人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实行查账征收的建筑安装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会计核算制度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其经营收入和经营成本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经营核算工作程序规范、合理:从单位施工合同签订到工程竣工收回全部决算工程款止,能够实行全程监控;工程项目施工设计、质量控制、财务收支、成本控制计划等资料完整;年度终了,能够准确提供已完工程量、未完工程量、竣工决算等情况;单个工程项目的成本必须单独核算,并在账簿上单独反映;建立材料、存货定期盘点制度(每年至少盘点一次)。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税所得率。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稽查部门检查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增减变化超过20%的,应及时调整应税所得率。
对企业所得税在国税管辖或者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办理报验登记的外埠纳税人,施工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在代开发票时,一律不得预征企业所得税。对其他的外埠纳税人,施工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在代开发票时,应预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