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审核重点
日期:2010-06-30
记者从山东省国税局获悉,该局近日确定非居民企业在取得股息、租金等所得时须实行所得税“源泉扣缴”,并明确了相应的审核重点。
根据规定,非居民企业一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且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二是指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企业。山东省规定,非居民企业在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等所得时,须实行所得税“源泉扣缴”,由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山东省国税局规定,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重点审核分配利润所属年度,分配利润额是否在所属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总额之内,分配比例是否符合出资比例或企业章程约定的比例;对利息所得,重点审核合同贷款总额,贷款起止日期、利率、支付利息时间、利息负担人或支付人、提供贷款的机构。对租金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将重点审核合同项目、支付时间、负担人或支付人等;对财产转让所得,将重点审核财产转让合同项目,转让方和受让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低价转让现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