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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 总局明确具体金额 日期:2010-05-25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10]107号 ,下称通知),将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的有关事项作出明确。 通知指出,稽查办案专项经费会计核算,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系统2010年会计科目的通知》(国税函[2009]688号 )第六项规定的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和编制部门决算。 通知明确,稽查办案人员异地办案发生的移动通讯费,可比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 )第五章第十五条规定,按办案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以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15元标准补助,从办案人员所在单位办案经费差旅费的杂费项目中列支。 误餐费支出标准一般按照当地标准执行;当地没有支出标准的,比照《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境内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办发[2006]94号 )第五条有关规定执行,办案期间,确需在外自行就餐的,午、晚餐每人每餐凭办案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后的有效票据按最高不超过10元补助。 《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中“用办案经费购置的设备,由省级国家税务局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规定,是指购置单价金额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办案设备须履行的程序。购置单价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办案设备,各级国家税务局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和支出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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