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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 日期:2010-05-10
日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8号 ,下称通知),明确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 通知中所称的国际运输劳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发生载运旅客或者货物的行为。 通知最后明确,2010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税额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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