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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执行相关营业税政策 日期:2010-03-3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明确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自2009年1月1日起,按规定执行相关营业税政策。 国家财政部网站3月31日消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收取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2008年12月31日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 )规定不征收营业税;自2009年1月1日起,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 )规定执行相关营业税政策。 电影放映单位放映电影,应以其取得的全部电影票房收入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其从电影票房收入中提取并上缴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不得从其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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