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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出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办法 日期:2010-03-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制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下称办法),2010年3月20日起执行。 办法指出,增值税纳税人(下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相关规定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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