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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税信息不能缺席信用征集 日期:2009-10-26
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公布了《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向民众征求意见。关于哪些内容将被纳入征信范围,在社会上引发了高度关注和广泛争议。无论最终“入围”的项目包括哪些,有一项重要内容不可缺席,那就是纳税人欠税信息。 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征信对象包括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而所征信用信息主要来自三个方面。除身份识别等基本信息,贷款、赊销等信用交易信息以外,还有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其他信息,即与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信用状况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信息、法院强制执行信息、企业环境保护信息等社会公共信息。作为社会公共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欠税信息就应该包含在“其他信息”中,包括在征信范围之内。 依法诚信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在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信用越来越引起社会关注的大背景下,如果某人或某企业纳税信用缺失,不管从道德层面还是法律层面来讲,都理应为信用缺失付出代价。而在社会信用体系不断健全的背景下,这个代价就是,信用缺失必将影响到此人或此企业的贷款、担保等一系列行为。对于个人来说,他的商务、信贷、消费、求职行为都可能因此受阻。 这样的例子已在现实中出现。据媒体报道,近日深圳市福田区一家通信技术公司准备申请政府扶持资金,而一条在国税局的欠税信息记录,对他申请拨款产生了很大影响。另一家IT企业更是由于擅自拖延补缴欠税时间,最终失去了获得银行巨额贷款的机会。 另外,如果一家企业欠税较多,除表明该企业诚信缺乏以外,还意味着他可能在生产经营方面存在隐患。对于与之有业务往来的单位来说,这个信用信息尤为重要和实用。 从操作层面看,征信机构获取纳税人的欠税信息并不困难。自从2002年初中央提出建立全国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以来,税务系统建立税收信用制度的步伐一直在加快。国家税务总局不仅于2003年7月起推行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还从2005年1月1日开始施行欠税公告制度。按照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 某市级地税部门的政府网站,就公示了4类欠税信息,分别为企业或单位欠税、个体工商户欠税、个人欠税、走逃或失踪及其他欠税情况。欠税公告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等。在不涉及隐私的情况下,如果这些信息能及时纳入征信系统,无疑将为有关机构甄别信用情况提供有利的帮助。 按照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征信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而央行的某些地方机构目前已经探索性地走在前面。根据报道,中国人民银行浏阳支行近期加快征信体系建设,正着手建立一个涵盖银行、税务、法院等系统的统一征信平台,将税务部门发布的纳税人欠税信息纳入征信系统。 由此可见,欠税信息不应该缺席征信阵营,相信也不会缺席征信阵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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