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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股权激励个税征收方式 日期:2009-09-07
国家税务总局9月2日公布《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上市公司(含境内、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按照通知规定,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通知称,股权激励收益是指,上市公司根据授权日与行权日股票差价乘以期权股数,直接向个人支付的现金。 上述通知明确了相关税收额的计算公式,同时确定了相关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日期和纳税额确定时点。按照通知,上市公司应于向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兑现所得时纳税,而限制性股票应在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时进行纳税。此外,税务总局还规定,实施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此外,通知中指出,非上市公司员工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以及公司上市之前设立股权激励计划、待公司上市后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都不能享受本通知所规定的优惠税收计算方法,而只能按照一般收入计入当期个人所得额。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相关资料的上市公司也同样不能享受优惠。 这是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措施中的最新举措。今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文件,要求各地方税务局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的全面监管,以“堵漏增收”,在减收背景下确保完成税收目标。 国家税务总局在通知中明确,此举是为适应上市公司(含境内、境外上市公司)薪酬制度改革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据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此前为此先后下发了《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昨日下发的通知,是为执行这些文件而下发的。 除针对股权激励计划完善税收征管计划外,国家税务总局还针对个人所得税出台了其他一系列政策措施,如全员全额明细申报计划、取消“双薪”单独计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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