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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费统一按工资项目缴纳个税 日期:2009-09-01
今日, 国家税务总局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其中对于董事费征税问题总局要求, 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且不在公司受雇的情形,其董事费、监事费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知称,近期,部分地区反映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不够明确,为公平税负,加强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问题下发通知。其中关于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做了如下规定。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 )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4号 )第一条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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