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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在误读“职工培训费”的税负归宿 日期:2009-08-28
8月6日,政府出台《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征求意见稿)》,许多媒体报道时,有“我国拟提取职工工资1.5%—2.5%作为培训经费”的表述。对此,7日人保部作“澄清”:“职工培训费是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中获得的经济利益中提取,不是从职工个人工资里扣钱。”(人民日报8月8日) 职工培训费“取之于企业,非职工也”,听起来很美,但充其量也只是在玩文字游戏。曼昆在谈及税收时,就曾表示:“税收的关键不在于向谁要,而在由谁来掏腰包”。人保部的说法,只是厘清了“职工培训费向谁要”这个形式问题,而不是“费落谁家”的实质。 从经济学上讲,向企业征税,企业必定会将税负转嫁。因为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决策者,在成本既定的条件下,不会放弃自身逐利,大幅压缩利润空间,而是通过增加售价、降低职工工资成本等方式转移负担。征收职工培训费,毫无疑问,企业不会坐视利益被吞噬;尤其是在“资强劳弱”、职工无法和企业商量工资的话语秩序下,企业更容易用降薪方式,让职工替自己“挨刀”。 所以人保部的“补充说明”,有试图混淆“纳税人”与“负税人”之嫌。明明是职工“掏腰包”,只是经由企业之手交上去而已,难道就能说是“企业承担税负”? 实质上,国外早已建立起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征收税费时,培训费是由劳资双方按比例合理分摊。它明文规定税负谁承担,而不是在表意上含糊,用概念转换造成“不劳民伤民财”的错觉。 收取职工培训费不是政府之过,也并非“中国特色”的。对于民众在税负归宿上的解读,要的是“明确规范”而不是狡辩式澄清。提布瑞思·恺撒说:“好牧羊人的职责是剪羊毛,而不是扒羊皮”,对于政府而言,怎么收、收多少合理才是对民众最需深思熟虑的担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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