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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7·5”事件减免税实施方案出台 日期:2009-08-07
4日,自治区地税局、自治区国税局公布相关减免税实施方案,以消除"7·5"事件对新疆企业经营的影响。减免税项目涉及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免税对象包括企业、宾馆和个体工商户。 据悉,企业所得税和房产税是此次减免税方案中涉及范围最广、减免税金额最多的税目。根据方案规定,新疆将免征全区旅游企业、乌鲁木齐市各类宾馆和旅游景区所在地宾馆2009年下半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和房产税;对直接受损企业的财产损失,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情况,按乌市政府善后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财产损失,允许企业直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据自治区旅游局初步测算,按照该方案,新疆下半年房产税将减收7000万元左右。 与此同时,对事件中受影响的采取核定税额方式征收的商户,由乌市国、地税部门按受影响程度,分别给予调减1个月至3个月的销售额或营业额的照顾。对因调减销售额或营业额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直接受损的商户,由乌市国税、地税局依据市政府善后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名单报自治区国、地税局,再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一定期限的税收减免照顾。属于自治区权限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立即执行;需要国家批准的,上报国家税务总局争取国家支持。 此外,新疆还将暂停征收旅馆业和餐饮业2009年下半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治区地税局所得税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方案从多方面为企业和商户及时并最大限度地给予税收减免照顾。据该局初步测算,仅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免金额就在3000万元左右。除以上减免税政策外,对于事件发生后有捐赠行为的企业,该局正在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允许企业直接将捐赠款项在所得税前扣除的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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