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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税费改革征收或将“改道” 日期:2009-05-21
从生产环节向批发环节转移,由价内到价外,意味着成品油税费改革正向纵深方向推进,是成品油税费改革迈出的一大步。 “如果按照现行的成品油消费税征收方式和税率计算,一个千万吨级炼厂每月代缴的税收就有两亿元。而这笔费用只有当油品销售后才能收回,石油企业承担很大的资金压力。”一位炼化行业人士说,“这些成本不应是企业所该承担的,国家征税时不仅要考虑征收成本高低,还应兼顾企业的利益诉求。” 有消息称,国家正是考虑到这些方面的问题,将对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方式作出调整。即将出台的《石化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细则明确指出,将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到批发环节,并改为价外征收。 2009年1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新的燃油税收制度,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由0.2元提高到1元钱,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由原来的0.1元提高到0.8元。 成品油税费改革不足半年,即有再度深化调整的消息传出,这也与改革之初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中的提法一脉相承。《通知》称:“今后将结合完善消费税制度,积极创造条件,适时将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到批发环节,并改为价外征收。”由此可见,成品油税费改革正向纵深方向推进,改革速度之快让人始料未及。 从生产到批发 按照现行规定,我国成品油消费税属于中央税,由国家税务局统一征收(进口环节继续委托海关代征)。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人,纳税环节在生产环节(包括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计征方式实行从量定额计征,价内征收。 燃油税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税,可以在生产环节、进口环节以及销售环节(批发环节和零售环节)征收。生产环节是指生产者对销售的应税商品纳税,进口环节是指进口报关者对进口的应税商品纳税,销售环节是指批发商或零售者对批发或零售的应税商品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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