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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新建17个保税物流中心 惠及天津等15个省市 日期:2009-03-07
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设立上海西北物流园区等17个保税物流中心的批复(署加发[2008]515号 )指出,同意设立上海西北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等17个保税物流中心。 批复指出,同意设立以下17个保税物流中心:上海西北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物流中心、东莞保税物流中心、中山保税物流中心、广州空港保税物流中心、江阴保税物流中心、太仓保税物流中心、杭州保税物流中心、青岛保税物流中心、日照保税物流中心、厦门火炬(翔安)保税物流中心、营口港保税物流中心、西安保税物流中心、成都保税物流中心、长沙金霞保税物流中心、南昌保税物流中心、山西方略保税物流中心。 同意上述保税物流中心的有关税收、外汇政策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物流中心(B型)扩大试点期间适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150号 )和外汇局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外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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