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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决定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开展成品油消费税专项纳税评估 日期:2009-01-10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3月31日止,对成品油生产企业2008年11月份和12月份当月成品油非正常销售数量进行成品油消费税专项纳税评估。 国家税务总局1月9日消息,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开展非正常销售成品油消费税专项纳税评估的通知》,决定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开展成品油消费税专项纳税评估。 《通知》称,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3月31日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应组织专门人员,对本地区成品油生产企业2008年11月份和12月份当月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和燃料油(以下简称成品油)非正常销售数量进行成品油消费税专项纳税评估。 《通知》强调,通过评估确系非正常销售的成品油,主管税务机关应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核定成品油消费税应纳税额,并要求生产企业于2009年2月征期起调整纳税申报,最迟必须在2009年4月征期结束前全部调整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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