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部委宣布:09年实施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新政 日期:2008-12-31
两部委宣布:09 年实施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新政 中国财政部网站今天刊出了《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了个人住房转让的营业税政策的调整及具体实施时间。全文如下: 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7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 号)关于进一步鼓励 普通商品住房消费的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将个人住房转让的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 人将购买超过 2 年(含 2 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 2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 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 2 年(含 2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 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 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 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 发[2005]89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 号)的有关规 定执行。 三、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营业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75 号) 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 00 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上海密集新政再救楼市 《经适房征求稿》出台 29 日晚,《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并且从 12 月 30 日起公开征求市民意见。 在 28 日出台“新 8 条”松绑二套房贷之后的第二天,上海继续加大稳定楼市、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的力度。 《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分 7 章、46 条;主要通过建设、供应、管理和退出等 4 个机制,规范经济适用住 房运作。其中最受关注的就是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表示,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 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并且共同生活的上海市城镇家庭,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 庭成员均具有达到规定年限的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户口在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区(县)达到规定年限;家庭可支 配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限额;家庭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一定年限内未转让过住房。达到 规定年龄的单身人士,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可以单独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低于特别规 定限额、同时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申请条件的上海市城镇家庭及单身人士,可以申请租赁经济适用住房,具 体细节将在近日公布。 《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于经济适用房的回购也作了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自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满一年 仍未出售的,按照项目协议书约定由政府指定机构收购,继续用于住房保障。房屋权利人取得房地产权证后,拥有 有限产权,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不得办理除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 以外的抵押。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地产权证满 5 年,可以上市转让,购房家庭应当按照购房时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 同的约定,从转让总价款中,根据政府在经济适用住房中的土地等优惠费用占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与优惠费用之 和的一定比例,向原先审核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区(县)财政部门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