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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属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须就地预缴所得税 日期:2008-12-10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跨地区经营外商独资银行汇总纳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58号 ),明确表示由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的分行改制而成的跨地区经营外商独资银行,其所属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也应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通知明确,由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的分行改制而成的跨地区经营外商独资银行,其所属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 )的规定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但对外商独资银行当年新设立的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因总机构无法获得新设分支机构上上年度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的相关数据而未分配税金的,新设分支机构在次年上半年可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在通知中明确,上述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之前,外商独资银行总行没有向所属的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分配应就地预缴税款的,所属的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在以后预缴期间不再就地补缴。外商独资银行2007年新设立的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已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在以后预缴期间也不再进行调整。其他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符合上述情况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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