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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税规调整 明年同时施行 日期:2008-11-18
增值税 消费税 营业税———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新修订的三个条例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理解三个条例的有关内容,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14日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增值税条例主要作了哪些修订? 答:增值税条例主要作了以下五个方面的修订: 一是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二是为堵塞因转型可能会带来的一些税收漏洞,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规定,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如小汽车、游艇等)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 三是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 四是将一些现行增值税政策体现到修订后的条例中。主要是补充了有关农产品和运输费用扣除率等规定,取消了已不再执行的对来料加工所需进口设备的免税规定。 五是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明确了对境外纳税人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扣缴地点和扣缴期限的规定。 问:消费税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消费税条例主要作了以下两方面的修订: 一是将1994年以来出台的政策调整内容,更新到新修订的消费税条例中,如:部分消费品(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的消费税调整在零售环节征收等。 二是与增值税条例衔接,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对消费税的纳税地点等规定进行了调整。 问:营业税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营业税条例主要作了以下四个方面修订: 一是调整了纳税地点的表述方式。将营业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由按劳务发生地原则确定调整为按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原则确定。 二是删除了转贷业务差额征税的规定。 三是删除了营业税条例所附的税目税率表中征收范围一栏,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四是与增值税条例衔接,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进一步明确了对境外纳税人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扣缴地点和扣缴期限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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